建湖县检察院预防介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7-02-04 13:15:00  来源: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预防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推进侦查和预防一体化机制建设,增强惩治和预防综合效能,根据高检院、省院的《关于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江苏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实施办法》、《江苏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开展职务犯罪案例剖析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中建立预防卷宗工作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业务归档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市院侦防一体化工作有关规定,建湖县人民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检察机关侦查、预防和其他相关部门立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能,是落实侦防一体专业化工作机制有效途径,是在开展个案预防、类案分析、预防调查和年度惩防综合报告等专业化预防工作中,保障各部门有效衔接、协调配合、横向一体的内部协调工作的最佳载体,以形成资源整合、优化配置和信息共享的工作合力,进而增强侦查和预防工作的整体效果和综合效能。

第三条 查办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查办是预防的重要手段,预防是惩治的目的和价值追求。预防工作是查办案件的必然延伸,是惩治功能的深入发展。预防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专业化预防的“关口前移”工作,以“谁主办、谁介入、共同负责”的主办责任制为原则。侦查部门应当认真做好 “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建议”和“一案一总结”等个案预防工作,依法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推动预防措施的落实。在侦查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的过程中,预防部门以及提前介入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协助。

第四条 侦查部门应当提供的个案分析报告、个案检察建议、个案检察建议送达回执、发案单位的检察建议回复函,前两项内容(个案分析报告、个案检察建议)预防部门按照要求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平台,省院预防部门全部在内网平台上进行滚动,相关问题和责任应由案件承办人认领。

第五条 侦查部门在开展个案侦查应当为预防部门提供以下内容,便于预防部门制作预防笔录。预防部门如介入,主要工作应由预防人员完成。

1.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心理变化轨迹等主观心理情况;

2.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法制宣讲和警示教育工作的情况;

3.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内部监督管理及总体廉洁情况;

4.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行业系统或单位工作制度漏洞;

5.贿赂案件中,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6.其他与预防工作有关的信息。

第六条 严格落实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介入侦查制度。对于下列职务犯罪案件,预防部门可以派员介入案件侦查开展预防工作:

1.具有多发性、易发性,在区域、行业、系统内有典型意义的窝案、串案;

2.新领域、新手段、新类型且有发展、演变趋势的案件;

3.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引发职务犯罪诸多漏洞的案件;

4.其他应该介入的案件。

第七条 需要预防部门介入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填写《预防介入侦查通知书》,报请分管检察长批准,在采取强制措施后24小时适当时间内送达预防部门,预防部门届时派员介入侦查开展预防工作。介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

第八条 预防介入人员,根据案件侦查活动进展情况,参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协助侦查人员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宣传工作,为办案人员突破案件、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和制作检察建议等方面建言献策,

第九条 侦查部门负责侦防一体化、预防介入的日常组织联络工作,预防部门应当做好服从、服务工作。结合办案,预防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针对易发、高发的类案定期组织开展类案分析和预防调查活动;对区域内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职务犯罪的发生特点、规律、原因、变化趋势和治理对策加强研究,开展风险源点研判工作,建立职务犯罪发展趋势预测预警系统;定期向侦防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移送和通报类案分析报告、预防调查报告、专项预防报告、风险研判报告等材料。

2.加强类案分析和预防调查成果转化工作,为党委、人大、政府提供防治腐败决策参考。

3.加强预防咨询、警示教育和协助办案部门开展预防诫告工作。

4.预防部门在预防活动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线索管理部门移送。

第十条 侦查部门应当为预防部门开展专业化预防工作提供查阅案卷材料、收集数据统计资料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方面的便利,定期向预防部门移送立案、结案情况。案管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要为预防部门提供职务犯罪案件查办、批捕、起诉、判决统计材料。

第十一条 完善案件剖析会(个案)和以案释法制度。对于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多发性的窝案串案、发案单位制度漏洞明显或管理混乱的案件应当召开案件剖析会或以案释法活动。案件剖析会一般在案件提起公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疑难复杂等特殊案件的剖析会召开时间,由侦查、预防部门协商并与发案单位沟通后确定。案例剖析会由侦防一体化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协调,侦查部门负责介绍查办案件情况,预防部门应当给予积极协助。预防部门负责案例剖析会的效果评估和材料收集、报备、归档等工作。

第十二条 完善典型案例剖析会制度。典型案例剖析会由检委会统筹,侦防一体化领导小组牵头协调,预防部门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侦查部门及其他部门应当给予积极协助。预防部门并负责案例剖析会的效果评估和材料收集、报备、归档、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十三条 案件剖析会由下列人员参加:

1.侦查、预防部门负责人以及侦监、公诉、侦查和预防部门承办人员;针对系统行业内发生的窝案、串案、类案召开的案件剖析会,检察机关侦查和预防业务分管领导应当参加。

2.发案单位中层以上相关领导、重点岗位人员及群众代表,发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3.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邀请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领导和纪检监察、审计等与预防职务犯罪相关单位的领导以及专家学者参加案件剖析会。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媒体参加剖析会。

第十四条 案件剖析会一般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侦查部门通报案情,分析案件主要特点和发案的主客观原因,对关键节点、高危风险源点、制度漏洞进行梳理,预防部门针对案件特点、发案原因、职务犯罪风险隐患、管理失范、制度漏洞等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2.发案单位领导针对案件进行剖析,并针对发案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3. 发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就改进行业或系统管理提出整改计划;

4.其他参会人员可以从各自角度对案件进行剖析,提出防范建议;

第十五条 案例剖析会召开后,应当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发案单位或发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检察机关共同签发。

第十六条 适合宣传报道的案件剖析会,报道的内容应当经发案单位和检察机关领导共同审定。

第十七条 每年至少组织一场案件剖析会接受上级检察机关观评。接受上级检察机关观评的案例剖析会,应在召开前七日将会议准备情况、实施方案报上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案件剖析会召开以后十五日内,由预防部门将相关情况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备。案例剖析会召开后三个月内,侦查和预防部门应对发案单位的建章立制以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第十九条 预防部门应将案件剖析会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案件剖析报告、检察建议书、发案单位整改措施、案件剖析多媒体视听资料、剖析会上相关领导的讲话材料、案例剖析会的基本情况总结、会议纪要、跟踪监督情况等相关材料装卷归档,并建立基础台账。

第二十条 按照年度惩防综合报告制度规定,侦监、公诉、侦查、刑执、预防、控申部门应当及时报送各业务条线年度职务犯罪惩治和预防情况的综合分析报告。办公室、政治处等部门负责年度惩防综合报告的统稿、审核工作。办公室(政治处)、预防部门负责年度综合惩防报告的报送工作和成果转化效能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预防卷宗是开展警示教育、预防宣传、预防咨询、预防调查和犯罪分析、年度报告等预防工作的基础,也是记载、检查、考评预防工作内容、成效的主要载体。建立预防卷宗,侦查和预防部门应把一岗双责、一案两档落实到办案中,逐渐形成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的局面,解决好侦防“两张皮”、相互脱节问题。

第二十二条 预防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当严格实行预防卷宗制度,预防卷宗应当单独立卷。卷宗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侦查终结意见书(略去发现线索的部分);

2.预防笔录(预防人员介入,预防制作,反之,侦查制作);

3.犯罪嫌疑人悔过书;

4.个案预防分析报告;

5.个案预防检察建议书及其回函;

6.其他与预防工作有关的内容。

预防部门在收到侦查部门预防卷宗后,应当通过阅卷、提审、分析、走访、教育、推动、评估等“七部工作法”完善预防卷宗,形成一份能够全面反映预防工作的预防卷宗,同时商请侦查部门和预防一起探索建立电子卷宗。

第二十三条 在案件提起公诉时, 侦查部门应当向预防部门移送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预防卷宗。疑难复杂案件等在判决生效前不宜提出检察建议的,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批准同意后,检察建议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发案单位提出。

第二十四条 预防部门负责预防卷宗完备和归档。对于侦查部门独立开展个案预防的案件,在侦查部门移送预防卷宗的基础上,预防部门应当收集下列预防材料:

1.发案单位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的视听资料、文字材料;

2.发案单位内部监督管理的制度规定或工作流程;

3.系统或单位存在漏洞的管理制度及其整改落实情况;

4.其他应当收集的材料。

预防部门在收集上述材料过程中,侦查部门应当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五条 公诉部门应当在接到法院判决书后十五日内,将《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送预防部门。

第二十六条 预防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成功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在立案后七日内,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预防部门。

第二十七条 建立查办和预防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实现情况通报规范化和常态化。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完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预防部门应当加强职务犯罪预防信息库建设和完善,在完备预防卷宗的基础上,应当根据预防卷宗内容填写职务犯罪预防信息表,按照省院规定及时报上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并加强信息分析和研判,增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系统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 预防卷宗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入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侦防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预防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个案分析报告、检察建议、案例剖析会、预防卷宗等相关联工作评查和评比活动,将评查评比结果予以通报,考核考评以专业化预防工作的质量效果为主要考量标准。对于在侦防一体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于未执行本办法开展专业化预防工作的,定期予以通报。

第三十一条 在预防工作中,不得干扰相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介入侦查活动的预防人员应服从统一领导、指挥,遵守办案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影响、妨碍办案。对于在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者,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