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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办法(试行)
2018-07-18 09:20:0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为继续发挥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退休同志在检察工作中积极作用,同时规范退休人员的返聘管理,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返聘原则

  因工作需要,本单位退休的、身体健康且具有丰富工作经验优势的退休人员,经本人同意,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返聘。

  二、返聘条件

  1.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身体健康且经体检合格;

  3.男性年龄一般在60至63周岁、女性年龄一般在55至58周岁之间,超过本范围的,不再返聘。

  三、返聘期限

  根据工作需要,返聘期限分为定期返聘和临时返聘两种。定期返聘一年一聘;临时返聘是针对特殊岗位工作需要,一事一聘,聘期不超过6个月。

  四、返聘程序

  1、定期返聘:确因工作需要,由需要聘用退休人员的部门申请、本人同意、政治处审核,报检察长办公会批准后签订返聘协议书;

  2、临时返聘:由需要聘用退休人员的部门申请,说明返聘的理由和返聘的起止时间等。政治处审核后报检察长办公会批准后签订返聘协议书。返聘人员聘用期满后,确因工作需继续返聘的,按以上程序办理。

  五、返聘待遇

  1.因返聘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在返聘期内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正式的劳动关系,故不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2.定期返聘人员待遇。根据返聘人员从事的具体工作,工资待遇为退休前当月在职应发工资减去退休工资。不享受在职人员的其它待遇;

  3.临时返聘人员待遇。根据返聘人员的作用、工作任务的重要程度和经费状况,给予一次性酬金或劳务费,具体由政治处、返聘部门和与返聘人员共同商確后,报检察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4.定期和临时返聘人员的待遇不得重复发放。

  六、解除返聘: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解除返聘:

  1.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违法乱纪而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

  2.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返聘人员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因生病医疗期在一个月以上的;

  4.其它情况需要解聘的。

  七、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编辑: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