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被告李某某、周某某在建湖县经济开发区租赁一厂房,聘用王某某、付某某等人非法从事不锈钢酸洗,在未经环保部门许可、无污染防治设施有关专业公司对水体进行治理,但经取样检验,排水口及其附近河底土壤镍含量依然严重超标。2019年2月19日,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李某某、周某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处置、修复费用等合计29.26万元。经合议庭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将上述款项缴存建湖县环保局,用于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
更多…本院要闻
- · 建湖县检察院召开2025年度检察工作情况汇报会
- · 喜报!一法律文书获评省优秀
- · 锚定全会航向 检察护航发展|建湖县检察院召开党组(扩大会)第一时间传达学习县委十五届十次全会精神
- · 青荷守护|同心启航——建湖县检察院召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
- · 建湖生态检察工作入选全省基层检察院建设特色品牌
- · 建湖检察院组织参加全省检察机关青年理论学习总结会暨第二届“苏检青年说”活动
- · 以考促学强本领 以学促用提实效——建湖检察院圆满完成2025年度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
- · 建湖检察:深学细悟“党员大讲堂” 凝心铸魂强党性
- · 【建检课堂】建湖县检察院专题培训规范化涉案财物处置
- · 协同破梗阻 执剑护公平——检察公安监狱共筑司法执行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