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仇某某按照价税合计9.2%-9.5%收取开票费,以建湖县**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297678.85元,税额1350944.7元。为弥补进项发票的不足,被告人仇某某同期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价税合计7.8%-8%支付开票费,联系上海一周姓男子以上海**材料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509515.1元,税额1381724.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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