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至8月,孙某某在无实货交易的情况下,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的8.5%支付开票费,联系王某某(另案处理)帮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票被建湖县**材料有限公司抵扣税款16.346154万元。为掩饰无实货交易,孙王二人于2017年8月21日通过个人、**公司等银行账户实现货款回流。案发后,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出全部税款。2021年8月13日,建湖县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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