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被告李某某、周某某在建湖县经济开发区租赁一厂房,聘用王某某、付某某等人非法从事不锈钢酸洗,在未经环保部门许可、无污染防治设施有关专业公司对水体进行治理,但经取样检验,排水口及其附近河底土壤镍含量依然严重超标。2019年2月19日,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李某某、周某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处置、修复费用等合计29.26万元。经合议庭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将上述款项缴存建湖县环保局,用于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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