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至盐城市建湖县和阜宁县境内,采用技术开锁手段入室作盗窃案9起,窃得部分现金及一块浪琴手表、一条硬中华香烟,经鉴定所窃现金、实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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