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上旬,被告人陶某某、苏某某为获取不法利益,合谋使用GOIP设备为实施电信网络违法犯罪人员提供帮助。被告人陶某某负责联系实施电信网络违法犯罪人员以及调试GOIP设备的技术人员,苏某某负责出资购买GOIP设备和提供手机卡。2020年10月13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陶某某、苏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自己购买的和实施电信网络违法犯罪人员提供的手机卡插入GOIP设备并调试后由实施电信网络违法犯罪人员采用异地登陆账号的方式拨打诈骗电话实施犯罪。在此期间,被告人陶某某与实施电信网络违法犯罪人员约定按GOIP设备每个接口每小时133元至166元的价格收费,对方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陶某某转账付款。被告人陶某某、苏某某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04700元,与此同时盛某某、夏某某等13名被害人由于实施电信网络违法犯罪人员通过该GOIP设备拨打诈骗电话,导致被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454148元。
更多…本院要闻
- · 凝聚司法合力 提升办案质效——建湖县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组织召开公检法联席会
- · 喜报|全省8件!建湖县检察院一事例入选全省典型
- · 喜报 | 建湖县检察院一案件获评江苏省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典型案例
- · 全国生态日 | 鸟类野生动物“伤农”,有了专门保险!
- · 灵龙水乡 检农驿站|全国生态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 同心共护绿水青山
- · 清风润童心——建湖县检察院开展亲子廉洁电影赏析会
- · 建湖县检察院召开党组(扩大)会传达学习第十九次江苏省检察工作会议精神
- · 全省检察机关第五轮基层巡讲走进建湖县检察院
- · 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吴宏庆组长、市检察院黄圣年主任一行来湖视察调研
- · 建湖检察干警在全市检察机关精品小课堂(检察微课)竞赛中获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