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艾某某、余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樊某某合伙购买“微星”手机APP源码,按照客户要求通过对APP源码进行更换UI、贴图等方式进行修改后出售。期间被告人艾某某、余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樊某某在明知客户提出相关要求购买通过APP源码修改的“知己棋牌”可能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41000元价格出售给卫某某(另案处理),后卫某某利用“知己棋牌”手机APP实施网络开设赌场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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