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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妻亡不起诉,彰显司法温度
2020-06-29 15:02:00  来源:盐城市建湖检察院

  不起诉是诉讼的过滤机制,是检察机关诉前主导的重要方面,正确行使不起诉权,有助于提升司法温度,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近日,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对一件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情回顾

  成某与被害人是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一女,2020年1月23日,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妻子归家,因未能集中精力驾驶,确保安全不够,车辆撞上右侧道路护栏,致自己和妻子跌地受伤,事故发生后,成某主动拨打120和110报警,但是妻子经医院抢救无效还是于当日死亡。公安认定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考虑到二人之间属于近亲属,承办检察官在讯问成某的同时,积极与被害人亲属沟通,被害人的一双儿女和兄弟三人均表示成某和被害人感情和睦,对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纷纷出具了谅解书,并表示不需要赔偿。建湖县人民检察院考虑到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成某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同时取得被害方谅解,遂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说法

  法律要严格遵守,但是法律也不是冷冰冰的非黑即白,应通过正确行使不诉权,做到法治正义、法治善意、法治规范,不断提升司法温度。

  

  一、法律彰显正义,维护社会公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该体现正义、效果和价值取向的平衡,充分考量不起诉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对不应当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成某由于过失造成妻子死亡,从法律上看,成某确实犯罪了,但其主观恶性较小,并且未有酒驾等严重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情形,且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情节,被害方也对其表示谅解,因此检察机关对其相对不起诉。

  二、法律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和谐。检察机关应落实“宁失不经,不伤无辜”的工作要求,结合社会公序良俗,在办案中体现社会价值和道德遵守。本案中的被害人和成某有一双儿女,小孩母亲离世,从亲情角度出发,对成某提起公诉无异于雪上加霜,势必会对这个家庭造成二次伤害。

  三、法律注重规范,保证社会公正。法律包含实体和程序,实现社会公正,应按照流程办案,如在不诉案件一律进行公开审查听证,听取多方意见,促进双方沟通,统一价值取向,做到实体有、程序规范,教育和感化犯罪嫌疑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文稿:李丹 王玉

  审核:陈扣连

  编辑:洪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