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仇某某按照价税合计9.2%-9.5%收取开票费,以建湖县**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297678.85元,税额1350944.7元。为弥补进项发票的不足,被告人仇某某同期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价税合计7.8%-8%支付开票费,联系上海一周姓男子以上海**材料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509515.1元,税额1381724.34元。
建湖县院对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提起公诉
2022-06-30 16:56:00 来源:盐城市建湖检察院
编辑:洪洪
更多…本院要闻
- · 青荷守护|“法治号列车”鸣笛启程!检察长的青春成长法治指南
- · 文明祭扫树新风 绿色清明检察行——建湖县检察院开展清明节移风易俗主题活动
- · 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 筑牢国家安全防线——建湖县检察院第84次检察开放日
- · 检校共建:双向赋能促提升
- · 跨区域协作凝聚合力 筑江淮绿心司法屏障
- · 青荷守护|精准观护矫治偏差 多方携手再次起航
- · 【3.15特辑】 “探店视频”?还是“商业广告”?
- · 银发映初心 红霞耀检徽——建湖县检察院老干部党支部开展"学两会精神·创品牌新篇"主题党日活动
- · 建湖检察:开展党务干部培训加强党建阵地建设 打造“六有”示范支部
- · 最是一年春好处,“植”此青绿检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