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为谋取个人利益,以1190元的价格将其本人所办理的三张银行卡套件出售给他人使用。2020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提供的三张银行卡套件涉及电信诈骗违法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501012.31元。
赓续红色血脉 坚守初心使命——建湖检察院举行“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颁发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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