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为谋取个人利益,以1190元的价格将其本人所办理的三张银行卡套件出售给他人使用。2020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提供的三张银行卡套件涉及电信诈骗违法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501012.31元。
建湖县院对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依法提起公诉
2022-04-12 09:30:00 来源:盐城市建湖检察院
编辑:洪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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