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上旬,被告人陶某某、苏某某为获取不法利益,合谋使用GOIP设备为实施电信网络违法犯罪人员提供帮助。被告人陶某某负责联系实施电信网络违法犯罪人员以及调试GOIP设备的技术人员,苏某某负责出资购买GOIP设备和提供手机卡。2020年10月13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陶某某、苏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自己购买的和实施电信网络违法犯罪人员提供的手机卡插入GOIP设备并调试后由实施电信网络违法犯罪人员采用异地登陆账号的方式拨打诈骗电话实施犯罪。在此期间,被告人陶某某与实施电信网络违法犯罪人员约定按GOIP设备每个接口每小时133元至166元的价格收费,对方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陶某某转账付款。被告人陶某某、苏某某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04700元,与此同时盛某某、夏某某等13名被害人由于实施电信网络违法犯罪人员通过该GOIP设备拨打诈骗电话,导致被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454148元。
建湖县院对陶某某、苏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依法提起公诉
2021-09-27 12:25:00 来源:盐城市建湖检察院
编辑:洪洪
更多…本院要闻
- · 全民共建平安建湖,反有组织犯罪法守护你我他!
- · 建湖检察“典”亮希望 守护新就业劳动者美好生活
- · “益心护侨”——建湖县检侨合作按下“启动键”
- · 家风润检心 共筑清廉堤——建湖县检察院开展第85次检察开放日活动
- · 筑牢廉洁防线 传承红色基因丨建湖县检察院开展“510”警示教育活动
- · 青荷守护|共筑未来“法”码 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精彩回顾
- · 点赞!建湖检察1人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人才库
- ·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胡铭调研指导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工作
- · 五四薪火传 青春“检”担当——建湖检察青年干警办案故事讲述会精彩绽放
- · 青荷守护|法治微课堂——“上头电子烟”里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