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祁某某通过网络捏造女性身份,以谈恋爱的名义实施诈骗3起,骗取被害人石某某、袁某某、王某某共计人民币31593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7日至10月17日期间,被告人祁某某捏造女性身份,以表示恋爱诚意、没有车费、生病等名义诈骗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2849.58元。
2.2019年10月18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被告人祁某某捏造“李某某,南京人”的女性身份,以住院、购物等名义诈骗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17667.21元。
3.2020年7月16日至7月22日期间,被告人祁某某捏造“何某某,南京人”的女性身份,以谈恋爱要与被害人王某某见面、给被害人购买宝马轿车等名义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1076.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