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对被害人江某某和王某某实施诈骗犯罪三起,骗得人民币共计901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l. 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虚构借款用于工地开销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000元;
2. 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至被害人江某某家中,虚构在法院有关系可以帮助江某某处理事情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共计5000元;
3. 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虚构向被害人王某某还钱,但朱某某在连云港监狱坐牢出狱,需要打点费、交通费、电话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共计10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