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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萃|保障民法典与环境法律制度有效衔接
2020-11-19 11:07:00  来源:正义网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吕忠梅:

  保障民法典与环境法律制度有效衔接

  我国民法典在世界上首次规定“绿色原则”并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用近30个条文建立了“绿色规则”体系,回应生态环境问题给经济社会生活带来的巨大挑战,满足人民群众对更加美好环境的向往。民法典在传统民事主体的“经济人”假设之上又涂抹上一层“生态理性”,为民法典确立了新的人性标准。民法典为民事活动确立了“绿色”规范,为直接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破坏活动提供了民法依据。对民法典绿色规则进行既尊重民法逻辑又体现生态规律的解释,保障民法典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有效衔接是我们面临的新挑战。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王福华: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类型的历史考察

  民事诉讼制度是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综合作用的结果。经历七十多年发展,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可分为政治型程序法、自治型程序法及保障型程序法三种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文革前,政治型程序法主要承担了争取民众支持、巩固政权的工具角色,体现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理念。文革结束后至世纪之交,自治型民事诉讼法得以发展,民事诉讼成为正统的纠纷解决制度,诉讼权利体系及程序闭环系统得以形成。进入新世纪后,民事诉讼制度的权利保障功能得到强化,民法典的制定为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内在统一提供了契机,权利保障成为民事诉讼法的主要角色。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

  建立人脸识别一体适用规则

  人脸信息属于个人生物信息,具有独特性、直接识别性、不可更改性、易采集性、不可匿名性等特征。目前,人脸识别技术在实践中参差不齐,误差很大,尽管其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人力成本,但其风险也不可小觑。人脸识别技术的风险大于收益的可能性是存在的。鉴于人脸识别的应用场景很多,应采取场景理论、风险预防理论以及在此基础上提炼的同一性与差异性相结合的规制原理予以规制。具体来说,我国应对人脸识别建立健全一体适用的安全与责任底线,区分公私部门并配置不同的规制重心,同时对人脸信息的采集施加比对一般个人信息的采集更强的规制力度。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澍:

  确保人工智能“无偏见”

  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人工智能已高调介入,其初衷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而两大具体要点则是“统一证据标准”和“防范冤假错案”。但在实践中,却面临着“简易案件不需要,复杂案件不敢用”以及“补课而非升级”的尴尬境遇,效果不如预期。在探讨所谓算法、技术之前,首先需要解决人工智能介入刑事司法的方向性问题,反思其与传统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教义能否兼容。否则,人类的认知偏见即可能转移给人工智能产品,进而形成“算法偏见”。确保人工智能“无偏见”地助力刑事司法,应当从形式意义上的证据指引转向实质意义上的证明辅助,实现基于证明原理的全面升级、基于证据评价的概率测算以及基于整体主义的认知监控;同时,不得动摇人类作为司法决策者的主体地位,接受来自算法的支持而非支配,避免隐藏在人工智能产品中的“认知偏见”对司法实践带来难以控制的负面效应。

  (以上依据《法学杂志》《比较法研究》《法律科学》,关仕新选辑)

  编辑:洪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