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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提升刑事办案质效的实践路径思考
2021-01-19 10:21:00  来源:正义网

  ●一线办案人员及时更新案件质效理念,发挥新理念对执法司法的引导作用。

  ●“案-件比”语境下,“案是客观的,件是法定的,人是能动的”,提升案件质效到底能否实现,还取决于检察官群体的执法司法能力。

  ●一些个案之所以出现诉讼程序空转、“案-件比”偏高等问题,与检察管理监督弱化,内部监督管理未形成有效合力密切相关。

  检察机关承担了大量刑事案件的办理,提升刑事办案质效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基层。笔者认为基层检察机关提升刑事办案质效,需从切实转变案件质效理念、有效提升检察官执法司法能力、着力强化内部监督管理等方面同时发力。

  积极推进检察人员的执法司法理念转变

  提升刑事办案质效,转变理念是先导。当前一些司法人员在具体办案履职中还存在重客观指标轻实际质效、重大案要案办理轻小案办理、重案件办理轻社会治理等问题。但切实转变案件理念不能一蹴而就,既需积极引导,也需注意实践纠偏。

  一是要引导检察人员正确认知新的案件质效理念与考核指标。新的指标体系下,评价案件质效不再以案件数量为核心,而要看不同评价单位的“案-件比”如何,案件办理对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融合如何,这就要求检察官不仅要办好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更要处理好每一件小案。

  二是要引导检察人员正确认识讲法治与讲政治的关系。检察工作兼具政治性与业务性,在办案履职中讲法治与讲政治是内在统一的。

  三是要注意理念转变中的一些错误倾向处理。引导办案人员正确对待新的案件质效评价标准,在遵循司法办案规律的基础上去努力提升办案质效,科学看待“案-件比”,防止将“案-件比”僵化,以“案-件比”为评价核心的新型案件质效是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明确案件质效与“案-件比”的内在关系,紧紧围绕“案-件比”这一核心评价标准去分析评判具体个案的办理情况,在改善“案-件比”和做实做细具体办案环节中实现办案效果的融合保障。

  着力提升检察人员的执法司法能力

  检察官是办案的主体,案件质效好不好、优不优关键在于切实提升检察官的执法司法能力。“案-件比”语境下,“案是客观的,件是法定的,人是能动的”,提升案件质效到底能否实现,除了执法司法的理念认知是否转变,还取决于检察官群体的执法司法能力如何。当前,亟须围绕检察官群体办案能力的薄弱点,建构实战化的能力培育机制,向提升检察人员的执法司法能力要案件质效。

  一是坚持学习提升的问题导向性,建立起向实践个案学习的教育培训机制。以正反典型案例为基础,建立院级层面的实践案例库,随时将案件质效好的精品案件与案件质效差的问题案件进行分析提炼,形成正反典型个案供检察人员学习研究。二是确立常态化的业务知识学习提升机制,突出业务学习的实战化与及时性。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部门检察官联席会、青年检察官理论研究小组的作用,定期组织检察人员学习研讨新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适时开展检察实训营,鼓励优秀检察官向检察委员会、全院检察人员授课,形成常态化的检察业务学习交流机制。三是进一步创新检察教育培训方式方法,推进教育培训的实战性与实用性。积极拓宽检察教官群体,创新具体的教育培训形式,通过线上网络云课堂、线下检察官大讲堂、疑难案件专家论证、实践案例轮训、公检法司同堂培训、检察官研修等培训模式创新,推动教育培训由被动的传统讲授模式向主动的实战互动模式转变。

  打好提升案件质效的内部监督管理组合拳

  提升案件质效仅有理念的引导与能力的培育还不够,还需不断强化检察官办案履职的内部监督管理。一些个案之所以出现诉讼程序空转、“案-件比”偏高等问题,与检察管理监督弱化、内部监督管理未形成有效合力密切相关。要提升刑事办案质效,必须从提升内部监督管理着手。

  一方面,监督部门要及时围绕管理和监督重点精准发力,发挥好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一是及时调整监督管理方式方法,发挥“案-件比”的作用,灵活运用“案-件比”进行业务管理和监督,及时围绕“案-件比”分析研判案件质效。二是加强案件质效指标管理,定期发布各部门或各业务条线的案件质效报告或“案-件比”情况,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检察长履职监督管理提供依据。三是针对实践办案弱点和难点,适时开展案件质效专项评查、专项督察,督促各业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案件质效评价标准要求,引导检察官围绕“案-件比”做精做细办案环节,逐步建立起细化到具体办案检察官的案件质效评判工作模式。

  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部门负责人和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对检察官办案履职的管理,严把司法办案的监督管理关。一是强化补充侦查管理,引导检察官利用好捕后诉前的时间空窗期,提升此阶段的补充侦查引导和诉前检警沟通协调工作力度,将捕后诉前的补充侦查工作做到极致。二是推行问题导向管理模式。瞄准影响“案-件比”和办案质效评价的“退延案件”比例偏高的具体问题,从严控制“退延”案件比例。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建立起区分性的退延审批机制,把好原则与例外。对轻罪案件以“不退不延”为原则,“退延”为例外;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一退一延”为少数,“二退二延”为例外,“三延两退”为极个别。三是积极引导检察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提升自行补充侦查的考核赋权。为检察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建立全院性的警务保障、经费支撑、能力培训、工作评价、检警沟通协商机制,激发检察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的积极性。

  (作者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编辑:洪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