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探索“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
正义网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胡佳丽)日前,在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吴兴区检察院和吴兴、南太湖两区法院及渔政等相关部门代表的注视下,2万余尾鱼虾苗从吴兴区织里镇罗溇水闸堤岸边的南太湖首个水生态修复增殖放流点被放入太湖。
据悉,随着长江禁渔十年政策的落地,位于长江下游的太湖流域也于2020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捕,但仍有一些人为谋取利益铤而走险。2020年10月10日至15日期间,吴某伙同张某等6人,采用驾驶快艇放置地笼、投放剧毒农药及掺有剧毒农药的煤饼等方式,先后4次在吴兴区南太湖水域非法捕捞太湖野生虾共计300余斤,价值1.8万余元,销赃非法获利1.6万余元。
“虽然浙江省对太湖享有开发利用的权利,但太湖水域捕捞许可证由江苏省管理,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是否有争议?”“‘禁渔期、禁渔区’和‘太湖禁捕’又有什么区别,法律适用是否一致?”“禁渔后已无法查询到太湖野生虾价格,渔获物价值是否参照一般养殖虾价格来认定?”面对该案无先例可参考的境况,吴兴区检察院办案组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同时,充分行使检察机关自行调查权,协力共筑证据体系,并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解决了管辖权异议。
同时,办案组通过多次跨省咨询有关部门,证实“太湖禁捕”虽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禁渔区、禁渔期”,但二者并无本质区别,应认定“太湖禁捕”具有与传统“禁渔区、禁渔期”同等的法律评价意义。此外,作为太湖名品之一的太湖野生虾在禁捕前市场价格就明显高于养殖虾,因此不能以一般养殖虾的价格标准来认定,而应以2020年9月30日太湖野生虾的市场价格进行认定。
案易结事难了,如何做到惩治犯罪和修复生态相结合呢?该院在对吴某开展法治教育,说服他自愿承担修复责任的前提下,对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他提起公诉。今年2月8日,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在吴某服刑期间,该院提出由家属代为履行增殖放流生态修复义务,并对其余犯罪嫌疑人视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办案过程中,办案组了解到吴某等人均系世代渔民出身,太湖禁捕后收入有所降低,才动了非法捕捞的念头。该院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商讨,调查太湖禁捕后退捕转产、渔民安置等问题,共商推进保障渔民权益的举措。同时,该院联合吴兴区水利局出台协作机制,提升水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及水生态修复的整体工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