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警年休假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出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本院在职正式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三、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干警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各科室要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安排机关工作人员的休假。在同一时间内,休假人员不能过于集中。
六、干警休假,由本人出具报告,部门签署意见,院分管领导审批,经检察长同意后,由政治处办理休假手续。
七、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原则上一次性休,特殊情况可视情分休,但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视情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