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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须知
2018-04-11 17:10:00  来源: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1)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2)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3)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二、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控告的事项有哪些?

  (1)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力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8)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9)非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10)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11)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12)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13)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14)违反刑事诉讼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5)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16)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而不告知,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17)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8)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而没有录音或者录像的;

  (19)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依法应当通知家属而未通知的;

  (20)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编辑: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