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机关受理哪些刑事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2.哪些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申诉?
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申诉。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检察机关也应当受理。
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
3.提出刑事申诉应递交哪些材料?
申诉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4.怎样写申诉书?
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 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
1.当事人可以就哪些情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监督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当事人进行申请监督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1)监督申请书或举报信,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监督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2)当事人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供诉讼过程中法院作出的全部法律文书,如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决定书等;
(3)支持申请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4)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3.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是否收费?
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但当事人请求勘验、鉴定等费用应自行承担。
4.不是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监督吗?
如果存在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
5.申请人不服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案件作出的决定,是否可以再申请?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只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一个方面,实行的是一次性审查原则。申请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受理、不支持监督申请、终结审查等决定不服再次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一般不再受理。
6.申请监督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期间当事人是否可以和解?
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解决纠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检察机关鼓励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采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在不违反法律、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
◎ 举报须知
1.什么是举报?
指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检察院鼓励和支持实名举报,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将及时答复实名举报人。举报人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举报方式有哪些?
书面、口头、电话、网络或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
3.检察院受理举报的范围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对不属于检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事项,将依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
4. 公民举报享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
根据有关规定,公民举报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1)举报权。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对于公民的举报,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要求回避权。举报人发现举报机构接待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3)查询结果权。公民举报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要求保护权。《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近亲属的安全。在专门的举报规定中,都对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作出了规定。
(5)享有物质和精神奖励权。对举报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举报受理机关根据规定,给予其精神、物质奖励。
(6)其他权利,如举报人有选择举报方式的自由等。
公民举报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1)举报义务。《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2)据实举报义务。举报应实事求是,应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违法犯罪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遵守举报工作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5.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单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
6.本院举报方式
(1)当面举报。举报人直接到检察机关举报中心接待室,当面反映有关问题。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地址: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
(2)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513-84512000。
(3)信函举报。举报人将要反映的问题整理成书面材料,邮寄到: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邮政编码:226400。
(4)预约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同检察院举报中心预约举报时间、地点、接待人员,举报中心将尽量满足举报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