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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方推检察官司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2018-06-22 18:11:00  来源: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真实客观反映检察官司法办案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档案是全面记载检察官办案数量、办案效率、办案质量和完成其他业务工作等履职情况的业绩档案。

  第三条 司法档案记载应当遵循全面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是司法档案的管理部门,负责司法档案的建档、汇总、存档等工作。司法档案实行每人一档、适时归档和定期存档。

  第五条 司法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察官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岗位经历、检察官任职情况等;

  (二)司法办案工作情况,包括办案数量、办案质效等业务工作情况;

  (三)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包括业务部门评查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专项评查情况;

  (四)其他应当载入司法档案的情况。

  第六条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承担的职能严格规范、认真负责地提供检察官履职等情况。

  (一)检察官基本情况由政工部门负责提供。政工部门应当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后15日内,将经确认的相关信息送司法档案管理部门予以变更。

  (二)司法办案及业务工作完成情况由检察官每季度填写一次,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载入司法档案。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应当将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具体办案件情况分别载入司法档案。

  (三)案件质量评查情况由各业务部门与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对检察官司法办案情况的评查结果由检察官本人签字确认,报经检察官所在部门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后,载入检察官司法档案。

  第七条 检察官本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提供载入司法档案的相关情况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司法档案材料提供、记载、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

  (二)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损毁、丢失司法档案的;

  (三)擅自提供、公布、销毁司法档案的;

  (四)其他影响司法档案管理工作的行为。

  第九条 司法档案作为检察官考核、任职、晋职晋级、表彰奖励、司法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起试行,原《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司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编辑: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