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今天这个案件争议的焦点就是现有的证据和情节能不能适用法条规定除外的情形,大家畅所欲言,一起探讨一下。这是2017年6月23日下午江苏省建湖县检察院胡立东检察长主持召开的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中的一幕。
据了解,今天召开的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是该院“小课堂”教学的一个缩影,“小课堂”教学的主旨是加强对干警的素能培训,该院还根据不同业务部门、不同岗位的实际要求,深入研究,科学论证,制定符合不同业务部门要求的训练标准。公诉、侦监部门注重锤炼实务能力,把法律文书的规范化制作、庭审预案的综合报告制作、模拟庭审的对抗辩论和案件定性分析培训作为教育培训的重点,通过举办公诉观摩庭、案件研讨会,推行青年干警交叉办案,有效提升干警岗位技能和业务素质。反贪、反渎部门注重提高线索梳理评估能力,结合查办的案件开展案例分析例会、认真组织分析研究查案工作情况,总结突破案件的经验,强化线索统一管理,不断提高干警的基本素能,打牢反贪、反渎查案工作基础。技术部门注重加强计算机实际操作能力的培训,开展电脑输入竞赛、网站操作等电子检务应用等技能培训,以检察局域网络为平台,为干警查阅资料及学习提供便利,充分利用在线学习考试系统,按照上级院要求采取一季度一考核的形式,强化检察人员岗位知识的深入学习掌握效果。政治处、办公室等综合部门鼓励和支持干警撰写征文、信息宣传调研文章,增强大家的动手能力,使干警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文字表达能力,提高文字材料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