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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如何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2020-04-07 15:00:00  来源:盐城市建湖检察院

  典型的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中,嫌疑人通常将信用卡余额或额度用完了之,不管不理,此种犯罪中冒用行为可以体现其一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但笔者办理的这起案件中,嫌疑人冒用了熟人的3张信用卡,且在使用过程中有按期还款行为,此种非典型信用卡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如何来推定呢?

  首先,冒用前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2015年以后他没有收入来源,自己的信用卡因失信而无法使用,于2016年产生了冒用熟人信用卡的想法。其次,冒用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使用信用卡互相套现的方式还款:笔者通过仔细分析信用卡账单,发现嫌疑人通常在店铺内刷一笔大额消费后即进行分期付款,通常是月初消费,月底还款,行为方式违背正常消费模式。经公安机关补证,证明嫌疑人系采用套现的方式将信用卡额度变现使用,后用几张信用卡互套的方式还款,导致信用卡额度越刷越高,最终无力还款。逾期后,嫌疑人为躲避银行催收,故意将留在银行的手机号码欠费停机。被害人发现信用卡被冒用后,多次催促嫌疑人还款,嫌疑人无力还款。甚至被害人借给嫌疑人用于银行还款的1万元也被其挪作他用。案发后,嫌疑人还款的资金来源是数十名亲戚朋友的借款。

  所以,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故意,主观故意往往依靠客观行为得以体现。在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中,针对能体现嫌疑人占有目的的行为进行侦查取证、梳理总结,方能夯实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基础。

  文稿:徐婷婷

  编辑:洪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