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夯实举措,提升补充侦查工作质效
2020-11-27 10:26:00  来源:盐城市建湖检察院

  为进一步落实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审前主导作用,建湖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坚持以证据为核心的工作导向,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不断提升案件质效。

  一、凝聚合作意识,规范联动推进工作模式

  强化侦捕诉工作合力,审查逮捕阶段即从庭审角度要求侦查机关加强侦查取证的规范性,完善证据链,降低退补率。通过沟通会商,精细化制作退查提纲,加强补充侦查的针对性、说理性、指导性,严格对证据能力的要求,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规范、全面收集证据,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和效果。

  二、全程严格把关,构建跟踪监督工作机制

  一是实时跟踪进展,实现精准取证。注重沟通协调,加强对补充侦查活动的跟踪,面向侦查人员讲法理、说事实、谈证据,在案件取证方面达成共识,实现精准有效取证。二是发挥监督职能,提高司法效率。针对公安机关“退而不查”、“查而不清”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建立变更承办人、办案质量通报等制度,防止只退不查的“空退”。三是实行定期查看,提高补查质量。通过电话、微信、座谈等方式,及时查看退回补充侦查落实情况,第一时间审查补充侦查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证据裁判标准,对于不符合补充侦查要求和目的的,根据情况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补正。

  三、创新补查方式,遵循联合补查工作形式

  一方面,强化自行补充侦查方式。改变“坐堂办案”的观念,强化亲历性审查,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对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公安机关“退而不查、查而不细、查而不清”甚至以说明代替侦查等问题,主动补充调查相关证据,适时适度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及时查清事实。另一方面,建立联合补充侦查模式。综合运用 “退查”、“自查”方式补强证据,既要克服“一退了之”,也要避免“单打独斗”,建立“退补跟进、自补引进”的联合补充侦查模式,做到退前沟通,注重说理,明确手段,诉侦协作。

  文稿:罗 莹

  审核:陈扣连

  编辑:洪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