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的未检检察官,我院办理的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周某某的住所地在广西北流市,我们打算对该未成年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希望贵院能为该未成年人提供异地帮教。”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检察官接到一个两千公里外的电话。
近日,建湖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经审查,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综合周某某的户籍地及现住址广西北流市,我院针对本次异地监督考察工作与北流市检察院进行反复沟通,最后达成共识,签署了《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协议》,对我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开展异地监督考察。
本次异地帮教工作,打破了距离的限制,是建湖县检察院首次与异地检察院联合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建湖县院委托北流市检察院及当地邦民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该名未成年人开展了心理疏导、亲职教育等工作,同时,也要求该名未成年定期作思想汇报,为涉案未成年人在“家门口”接受帮教提供了便利,有助于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
对未成年犯罪,建湖县检察院一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不断学习先进未检工作经验,提高未检工作专业化水平,本次异地帮教更是拓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思路的重要一步。
文稿:何薇枫
审核:陈扣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