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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后附刑事判决说理指导)
2018-07-26 17:56:00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

  法发〔2018〕10号

  2018年6月13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张和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四、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结合诉讼各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必要时使用推定和司法认知等方法,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阐明证据采纳和采信的理由。

  五、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裁判文书应当说明是否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证据是否排除及其理由。民事、行政案件涉及举证责任分配或者证明标准争议的,裁判文书应当说明理由。

  六、裁判文书应当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重点针对裁判认定的事实或者事实争点进行释法说理。依据间接证据认定事实时,应当围绕间接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印证关系、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等进行说理。采用推定方法认定事实时,应当说明推定启动的原因、反驳的事实和理由,阐释裁断的形成过程。

  七、诉讼各方对案件法律适用无争议且法律含义不需要阐明的,裁判文书应当集中围绕裁判内容和尺度进行释法说理。诉讼各方对案件法律适用存有争议或者法律含义需要阐明的,法官应当逐项回应法律争议焦点并说明理由。法律适用存在法律规范竞合或者冲突的,裁判文书应当说明选择的理由。民事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法官应当首先寻找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如果没有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法官可以依据习惯、法律原则、立法目的等作出裁判,并合理运用法律方法对裁判依据进行充分论证和说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理案件时,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充分论证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并阐明自由裁量所考虑的相关因素。

  八、下列案件裁判文书,应当强化释法说理: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宣告无罪、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判处死刑的案件;行政诉讼中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审查的案件;判决变更行政行为的案件;新类型或者可能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案件;抗诉案件;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案件;再审案件;其他需要强化说理的案件。

  九、下列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简化释法说理: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是诉讼各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其他适宜简化说理的案件。

  十、二审或者再审裁判文书应当针对上诉、抗诉、申请再审的主张和理由强化释法说理。二审或者再审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或者原审不同的,或者认为一审、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在查清事实、纠正法律适用错误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说理;针对一审或者原审已经详尽阐述理由且诉讼各方无争议或者无新证据、新理由的事项,可以简化释法说理。

  十一、制作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文书样式》《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等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但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合理调整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的体例结构。

  十二、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释法说理,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准确、完整地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项序号;需要加注引号引用条文内容的,应当表述准确和完整。

  十三、除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外,法官可以运用下列论据论证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非司法解释类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公理、情理、经验法则、交易惯例、民间规约、职业伦理;立法说明等立法材料;采取历史、体系、比较等法律解释方法时使用的材料;法理及通行学术观点;与法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不相冲突的其他论据。

  十四、为便于释法说理,裁判文书可以选择采用下列适当的表达方式:案情复杂的,采用列明裁判要点的方式;案件事实或数额计算复杂的,采用附表的方式;裁判内容用附图的方式更容易表达清楚的,采用附图的方式;证据过多的,采用附录的方式呈现构成证据链的全案证据或证据目录;采用其他附件方式。

  十五、裁判文书行文应当规范、准确、清楚、朴实、庄重、凝炼,一般不得使用方言、俚语、土语、生僻词语、古旧词语、外语;特殊情形必须使用的,应当注明实际含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不恰当的修辞方法和学术化的写作风格,不得使用贬损人格尊严、具有强烈感情色彩、明显有违常识常理常情的用语,不能未经分析论证而直接使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之类的表述作为结论性论断。

  十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收集、整理和汇编辖区内法院具有指导意义的优秀裁判文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释法说理的引导、规范和教育功能。

  十七、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的制作和释法说理作为考核法官业务能力和审判质效的必备内容,确立为法官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法官业绩档案。

  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符合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规律的统一裁判文书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定期组织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评查活动,评选发布全国性的优秀裁判文书,通报批评瑕疵裁判文书,并作为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

  十九、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作为裁判文书质量评查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常规性工作之中,推动建立第三方开展裁判文书质量评价活动。

  二十、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实施细则。

  二十一、本指导意见自2018年6月13日起施行。

  刑事判决的证据说理

  作者:于同志(最高人民法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如何加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其中之一就是强化证据说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13条曾规定“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这也明确了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的基本方向和思路。

  一、全面反映控辩各方证据主张

  近年来,“证据辩护”已渐成刑事辩护的重点。与此相适应,控辩各方围绕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往往会通过当庭表达或书面提交等形式,积极向法庭反映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时表述各方的证据主张,是依据书面材料还是当庭意见,值得关注。

  从实践看,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交书面材料反映意见,有的在开庭前提交,有的在庭审宣读后直接交予法庭,个别的是在庭审后经修改完善后再提交法庭。在文书制作时,有的法官基于操作便利等考虑,在文书制作时往往直接摘录、概括书面材料的观点。这样做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有时不能全面反映各方的意见和观点。

  因为,相对于控辩激烈交锋下的极为丰富的庭审信息,事先所准备的书面材料的内容往往是固定的,也时常是不全面的。特别是有的诉讼参与人还会根据庭审情况调整自己的发言内容,事先准备的意见未必当庭提出,事前未提及的观点可能随即迸发。简单地依据书面材料概括、提炼相关诉辩观点,显然是不够的。

  庭审实质化要求“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故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控辩各方向法庭提交证据主张的法定渠道应是“庭审”,且应以口述的言词方式当庭提出,这样才有助于相对方提出答辩意见,才有利于贯彻控辩对抗、裁判中立的理念。

  与此相对应的是,裁判文书反映各方的证据主张应是其当庭发表、经过辩论的意见(而不能局限于出庭意见书、辩护词等书面材料)。并且,判决书应当全面反映各方在证据上的意见,避免遗漏。当然,全面反映不是照搬照抄,需要加以概括、提炼,对一些似是而非的内容要作出修饰、调整,完全不合理的还可以“适当取舍”,但在总体上应力求表述准确、完整。

  二、保持证据与事实认定协调一致

  刑事案件在庭审中往往会呈现多方面的“事实”,其中既有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也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主张的“事实”,在有被害人出庭的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还会存在被害方陈述的“事实”等。这些“事实”既有客观属实的,也有与实际出入很大甚至完全虚构的;彼此之间既可能比较接近,也可能大相径庭等。这就要求在裁判文书中表述案件事实及证据时必须牢固坚持证据裁判的立场:

  第一,严格基于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保持在案证据与事实认定的一致性。

  第二,对于无证据支持以及与在案证据不符、无关的事实主张应不予认定、表述。

  第三,案件事实既包括直接关乎案件定性的关键事实、核心事实,也包括可能影响量刑的案件前因后果等方面的关联事实、边际事实,裁判文书应当坚持对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全部事实完整认定、表述。

  三、认

  真梳理证据实现精准表达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证据裁判原则获得空前重视,诉讼参与各方均越来越重视证据。与此相适应,刑事案件的在卷证据材料以及呈现给法庭的证据信息越来越多。这就对裁判文书的证据表述提出了更多要求。

  从审判实践看,目前裁判文书在证据表述上尚存在以下问题:

  证据摘录不全,遗漏关键性信息、证据来源及特征等;

  证据摘录不中立,容易忽视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信息;

  证据与事实脱节,与裁判认定的案件事实不匹配,量刑事实时常被忽略;

  罗列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缺乏相关性,或者为明显多余的证据材料;

  在对具体证据的内容摘录和全案证据的整体处理上,均存在繁简不分的问题;

  定案的证据未经庭审出示、质证,未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可能是单个证据,也可能是该证据的某些重要信息;

  证据列举随意、混乱、无序;

  对证据内容的语言表达不清晰、不规范、不准确等。如何恰当地表述证据,直接关乎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

  证据表述包括证据的摘录和列举两个方面。在证据摘录上,要紧扣裁判认定的事实,遵循准确、客观、中立、全面、匹配事实、详略得当等的要求,通过精心梳理证据以实现表述的准确精炼。具体说,

  第一,按照繁简分流原则,对被告人不认罪或控辩双方对事实认定有较大分歧的复杂、疑难案件应当总体坚持对证据详细摘录、表述;对被告人认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裁判文书适当从简表述证据。

  第二,严格按照未经举证、质证不得认证的法则,严禁在裁判文书中摘录、表述未经庭审出示、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

  第三,摘录证据的具体内容时,要重点关注直接关乎定罪量刑的关键性信息。

  第四,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内容都应当反映,不能厚此薄彼。

  第五,对内容重复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要善于归纳、合并。妥善处理证据摘录上的详略关系,对重要信息原则上引用原话、详加表述,不重要的证据信息一笔带过。

  第六,贯彻证据相关性的要求,坚决舍弃无关的、多余的证据材料。

  第七,重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和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对相关证据的内容、信息多加摘录,注重发挥客观证据的证明作用。

  第八,不忽略证据的附随信息,注意列明证据的来源、提取过程和取证机关等。

  四、

  精心罗列证据做到布局合理

  证据罗列是裁判文书证据表述的重要方面。目前,无论是相关法律还是刑事裁判文书样式均未就此作出统一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千差万别。

  概括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种形式:

  法定证据法,即根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立法顺序罗列证据;

  主客观分列法,即按照先客观证据后主观证据或者先主观证据后客观证据的顺序排列;

  按照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分别列举;

  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排列证据;

  按照犯罪阶段列举证据。

  此外,还有总分结合法、一罪一证法、突出主罪法、突出主犯法以及图表列举法等。

  证据如何具体罗列本无定法,但应有原则性要求:一要符合逻辑;二要条理清晰;三要控辩对等。此外,按照庭审实质化的要求,还应突出对庭审中新证据的裁判。

  例如,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判决书的证据列举:第一,按照“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和有关书证材料”“医疗证明和医生的证言”和“检察机关补充提取的证据”等五个板块列举证据,突出了各类证据在证明体系上的内在逻辑性和形式排列上的条理性。第二,贯彻中立裁判立场,平等对待控辩证据,将各自的相关证据交替罗列。比如,将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放在一起表述。在证人证言部分,先列举在现场的证人证言,再列举其他证人证言;列出于欢之母苏某的证言后,随之表述被害一方的相关证人证言等。第三,突出对新证据的认证。将采纳的检察机关补充提交的3份新证据单独列出,并较为具体地表述其证据内容,以展示庭审实质化的改革成果。该判决书罗列证据的上述做法值得关注、借鉴。

  五、围绕

  争点公正评判各方意见

  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法庭不仅要对认定的事实加以全面表述,还要对诉讼参与各方所提的事实及证据主张等是否采纳予以评析、判定,作出确定性的裁判结论。从实践看,虽然目前刑事法官对裁判文书进行证据说理的重要性都有所认识,但不知如何评判说理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主要表现有:

  对争议焦点不归纳、梳理,在评判时针对性不强,分析过于简单,不深入、不充分,浅尝辄止,流于形式化、公式化,空话、套话多,千人一面。诸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等类似表述充斥于裁判文书中。

  流于“单方评价”或“自说自话”。有的仅摆出一方的意见,根本不提及相对方的意见,单方评说;有的不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评判,自言自语,明显不符合“控辩对抗、居中裁判”的诉讼理念和体庭审要求。

  随意取舍,甚至断章取义,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诉讼参与各方的意见本意,说理也是以偏概全,让人读后感到片面甚至偏袒。

  模糊争议焦点,说理轻描淡写、大而化之,或含糊其辞、遮遮掩掩,不能针对各方主张逐一评判。特别是对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等程序性事项,有的不能直面问题、勇于回应。

  重视采纳、评判控方意见,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回应不够,偏离了中立裁判立场。

  分析、评判逻辑混乱,缺层次、无条理,语言不平实,有的过于学术化,让人看不明、读不懂等。

  裁判,顾名思义,要在全面倾听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中立地做出抉择。所以,裁判文书对证据问题进行说理评判,一要有明确的对象,二要有双方的意见,三要有充分的评判依据,四要有确定的裁判结论。

  无对象的评判类似于隔空放炮,只有单方的意见就容易沦于自言自语,无依据、不说理的评判无异于妄断,不给出确定性的结论就谈不上裁判。这些做法自然难以让人从心理层面认同和接受判决结论,难以让人信服,司法权威也就难以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所以,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制作,不仅要重视评判、充分说理,还要关注评判说理的具体方式方法。

  六、说理平实打造大众化的文书

  让人民群众理解、认同判决,还要考虑判决书的形式表达。判决书既是法院对特定个案裁判活动的书面记载,也是一种社会公共产品,其价值不在于高深的理论,而在于蕴含其中的能为人们感受到的裁判规则和基本道理。

  判决书要为人民群众所接受,首先必须容易让人读得懂、看得明白,领会其中传达的道理。所以,裁判文书的证据说理应当注意用通俗易懂、平实准确的语言,用人民群众易于接受的表达方式,说清裁判的依据和思路,讲明裁判的道理和规则。

  例如,有的文书一旦进行证据说理,就摆出证据的“三性”,却不对“三性”进行阐释,直接拿来就用,很多时候当事人看不明白,社会公众更是一头雾水,这是应当加以避免的。

  首载于《人民法院报》、“说刑品案”公号。

  编辑: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