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鲁河畔的环境之变
河南尉氏:厘清责任主体督促河道恢复原貌
正义网讯(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张友志 朱永宏)“现在河道干净敞亮多了,偶尔还能看到水鸟飞回来。”近日,河南省尉氏县检察院检察官再次来到贾鲁河桥下的河道滩涂回访,附近村民李大叔站在岸边感慨地说。
今年1月,尉氏县检察院收到县河长办移交的一条线索,反映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拓宽河道后,部分滩涂无水区域出现养殖放牧现象,甚至有人搭建构筑物。
贾鲁河承担着全县主要排涝功能,对沿岸生态和群众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收到该线索后,检察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眼前的景象让他们皱起眉头:在贾鲁河桥下的滩地上有一座用彩钢板和木料搭建的养殖棚,周边散落着粪便和塑料袋,阵阵异味扑鼻而来,河体浑浊,漂着些杂物。经测量,养殖棚距离河道主槽不足50米,一旦汛期来临,极可能出现阻碍行洪的情况,对养殖户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经查,2024年10月,村民张某未经许可,擅自在此处搭建养殖棚,从事放牧活动。而早在2023年4月,部分水行政执法权已移交乡镇。县河长办巡查发现问题线索后,向辖区镇政府发出交办函。鉴于与张某沟通协调难度较大,且辖区镇政府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导致占用河道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
“执法权移交后,责任主体到底是谁?”这是办案的关键。办案检察官仔细查阅相关文件,发现乡镇行使的6项水利行政处罚权中并不包括破坏河道行洪安全和水资源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查处违法占用河道、妨碍行洪的职责,仍属于县水利局。
随后,办案检察官多次与县河长办、乡镇政府沟通,调取巡查记录、交办函等证据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最终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县水利局作为法定监管部门,存在监管缺位问题。
今年2月,尉氏县检察院向县水利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对张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全面排查贾鲁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类似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加强与乡镇政府的协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县水利局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成立专项工作组,前往现场调查取证。经过释法说理,张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最终在检察官和执法人员的见证下,自行拆除了养殖棚,清理了堆放的草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