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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检察:履行监督职能,依法迅速“追捕”涉疫诈骗犯罪案件2件2人
2020-02-25 11:10:00  来源:盐城市建湖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江苏盐城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依法追捕涉及新冠病毒疫情,利用网络(微信)虚构“口罩、测温仪”实施诈骗犯罪案件2件2人。

  

  2020年2月6日至2月12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男,31岁,建湖县人)、沈某某(男,21岁,建湖县人)利用3名被害人急于购买一次性普通口罩、红外测温仪和一次性医用口罩等防疫用品的心理,明知自己没有货源,仍通过3名被害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求购口罩信息联系被害人,并谎称自己有现货渠道,可提供货源,诈骗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其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诈骗得款1万余元,用于个人挥霍和赌博;犯罪嫌疑人沈某某诈骗得款3万余元,所骗钱财用于网络“百家乐”赌博。2月15日、2月18日,公安机关分别对周某某、沈某某执行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20日,分别以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建湖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依托江苏检察刑事办案智能辅助平台及远程讯问、询问等方式全面核实案件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周某某的利用人民群众对防疫产品的需求,虚构事实,骗取钱财,涉案的数额较大,其行为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甚至可能危害其生命安全,并且两名犯罪嫌疑人将诈骗款用于赌博活动。

  

  当前,正处于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切实维护“疫情防控”及社会秩序是检察机关应有职责,对涉及疫情防控的犯罪案件采取“零容忍”态度,“依法、客观、公正、快捷”惩治涉疫类犯罪,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犯罪,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2020年2月24日,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周某某予以追捕,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决定逮捕通知书,公安机关已迅速执行到位。同日,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分别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沈某某涉嫌诈骗罪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文稿:何薇枫

图片:曹向前

审核:陈扣连

  编辑:洪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