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建湖县院严厉打击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危害民生民利犯罪,近日成功公诉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件。 2017年11月9日,该院收到陈某某等7人销售假药案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陈某某等七人通过手机微信和互联网宣传购买并销售标注为韩国、台湾、日本等地生产的天倍水光针、徳玛莱斯玻尿酸等微整形类注射剂药品,上述药品经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按按假药论处。其中被告人陈某某销售假药金额达430150元,建湖县人民法院认定其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七万元。其余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七名被告人利用网络对没有合法的来源渠道、也没有进口批文的药品进行销售,由于这些药品没有经过国家药监部门的批准,产品的安全性能无法保障,该行为严重危害了公民身体健康。下一阶段,我院将继续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着力保障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