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市档案局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认真执行。原有的《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废止。
附件: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印发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为便于本院各内设机构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本院机关各职能部门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既包括纸质载体的材料,也包括相应形成的音像、实物、电子等特殊载体的材料。
第二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三)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征求意见未定稿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有院领导重要修改意见和批示、指示的稿本或有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稿本除外),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检察机关报送的工作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机关已作批复的除外)。
第四条
本机关文件材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及时移交综合档案室,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凡属不归档的文件材料,各部门要妥善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本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六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院党组会议、检察长办公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的记录、纪要及讨论的文件;
(二)本院召开的全市检察工作会议、全市检察长会议、全市检察长座谈会、全市检察工作专业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上级机关关于检察工作的指示、决定;
(四)本院向市人大、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五)本院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及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六)本院关于方针政策性的、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及有关机关的批复、批示,本院对下级检察院关于重大业务问题请示的批复等文件材料;
(七)本院制定的工作制度、规定、条例、细则、办法等以及本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八)本院机构设置、合并、撤销、更改名称、人员编制、名册和启用印章等文件材料;
(九)本院机关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和检察官等级、司法警察警衔的授予、晋升、撤销等文件材料;
(十二)本院主办的与其他单位联合会签的文件;
(十三)本院年度预、决算,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十四)本院组织机构沿革、检察年鉴、大事记;
(十五)反映本院重要活动、有纪念意义和凭证作用的实物和音像材料。
第七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院职能活动中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院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院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院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院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院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院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下级检察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院的复函、批复和下级检察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本规定中“重要”和“一般”区分标准,主要根据文件材料所记录的工作活动的级别、程度的高低,规模、数量、价值的大小的作用、结果的轻重,分别具体确定。
第九条
本院形成的诉讼、检察技术、音像、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高检院、省院和国家档案局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应归档的电子文件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一并进行归档。应归档的纸质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应与文件正本、定稿(有院领导签字、批示或亲自修改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本院各内设机构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其原件由主办部门归档,其他部门归档本单位起草形成的文件及院领导修改稿。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办公室
(一)全市检察工作会议、全市检察长会议、全市检察长座谈会的文件材料
1.通知、会议须知、报告、领导讲话、总结等 永久
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简报、新闻报道、参阅文件、学习文件 30年
(二)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等会议记录、纪要、讨论事项申报表等 永久
(三)本机关向省院、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工作汇报等
1.正件及院领导修改稿及意见、审议件、党组讨论件 永久
2.其它重要修改稿 30年
(四)重要事项、重大案件办理情况等向省院、市委、市人大的请示、报告及省院、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批复 永久
(五)本院检察年鉴、大事记、组织沿革 永久
(六)市检察院公告、通告 永久
(七)开展全市检察工作的计划、意见、长远规划、指示性通知 永久
(八)综合性的全市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报告 永久
(九)有关检察业务的与其他单位的联合发文
1.本单位主办的 永久
2.本单位协办的 30年
(十)开展检察工作形成的典型经验、工作总结、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30年
(十一)本机关开展综合性调研活动形成的通知、统计数据、调研报告等材料 30年
(十二)本机关组织的对一般问题进行调研形成的通知、统计数据、调研报告等材料 10年
(十三)本机关对下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进行工作检查时形成的通知、意见、建议、讲话等 30年
(十四)本院内部工作规定、制度、细则 30年
(十五)工作计划、总结
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 永久
2.年度以下的 10年
(十六)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具有方针政策性、法规性、规范性的综合性文件的最后草稿 30年
(十七)一般常规性的检察业务工作情况报告 10年
(十八)起草转发上级机关关于检察工作的业务文件通知
1.重要工作业务的 30年
2普发性的 10年
(十九)办公室工作综合性规范、规定、标准、办法等普发性文件 30年
(二十)办公室负责编发的刊物
1.《盐检办通报》 永久
2.《领导参阅件》、《检察情况反映》、《盐城检察简报》、《检察信息摘报》、《督查督办情况专报》 30年
3.《市院机关工作月报》 10年
(二十一)全市检察机关办公室工作会议和信息、督查督办、代表委员联络、机要保密、档案等专项工作会议文件材料
1.通知、会议须知、领导讲话、总结、报告等 30年
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 10年
(二十二)代表委员联络、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工作文件材料
1.代表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名单 永久
2.代表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参加视察、调研、参观、听庭、座谈等活动形成的方案、通知、会议须知、报告、领导讲话等 30年
3.向三大员征求意见或问卷调查形成的综合材料 10年
(二十三)本机关在办理人大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本机关主办的 永久
2.本机关协办的 30年
(二十四)档案工作的有关材料
1.本院档案鉴定、销毁、移交清册 永久
2.档案工作等级的申报材料、通知、通报等材料 30年
3.档案交接凭证 10年
4.档案业务工作的规定、通知 30年
5.上报省院、市档案局的统计报表和年度工作总结 10年
(二十五)机要和保密工作文件材料
1.涉密信息系统分组级保护建设的相关材料 30年
2.密码主机房评级的相关材料 30年
3.市院保密委、密码办向省院保密委、市委保密委等上报的工作汇报、工作总结和规章制度等文件材料 30年
(二十六)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办公室工作会议和秘书、督查督办、代表委员联络、机要保密、档案等专项工作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 10年
(二十七)上级机关检查、视察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通知、方案、讲话、报告、题词、现场记录以及本机关汇报材料 永久
(二十八)上级机关关于检察工作的指示、决定、批复等文件材料
1.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2.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二十九)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检察业务工作的文件材料
1.批转、转发本院或针对本院检察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永久
2.有关机关工作和检察业务工作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30年
3.虽非本院业务工作,但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 10年
(三十)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编发的各类简报、情况反映
1.本院被上级机关或同级机关简报或情况反映所采用的文件材料 30年
2.其他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文件材料 10年
(三十一)上级检察机关召开的检察工作会议文件材料
1.会议纪要、报告、总结、决议、领导讲话等主要文件材料 30年
2.简报、通知、参考材料、经验交流材料 10年
(三十二)上级检察机关召开的重要的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记录等文件材料 30年
(三十三)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1.关于检察工作或办公室工作的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30年
2.关于检察工作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
二、政治部
(一)以政治部名义下发的通知
1.重要检察业务的 30年
2.一般业务问题的 10年
(二)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政治工作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 10年
(三)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政治工作的文件材料
1.政策性、法规性、方针性的 永久
2.重要业务问题的 30年
3.一般业务工作的 10年
(四)同级机关制发的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
三、干部处
(一)全市检察机关政治工作会议、专题会、新闻发布会等文件材料
1.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等 永久
2.简报、代表发言、经验交流、典型材料等 30年
(二)本院召开的机关或全市检察机关先进表彰会议文件材料
1.通知、会议须知、代表名册、领导讲话、总结、决定、决议等材料 永久
2.事迹材料、经验介绍等材料 30年
(三)本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章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永久
(四)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请示及上级机关批复 永久
(五)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干部竞争上岗、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复转、死亡、抚恤等 永久
(六)本机关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 30年
(七)本机关人事任免文件 永久
(八)本机关关于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 永久
(九)本机关关于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 永久
(十)本机关干部、职工名册、年度报表 永久
(十一)表彰奖励文件
1.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本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或同级机关综合表彰、奖励的 永久
2.本机关表彰、奖励的 30年
(十二)本机关关于人事计划、调配等工作的文件材料 30年
(十三)本机关有关人事工作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永久
(十四)年度统计、人员名册、人员编制表、工资表和年报表 永久
(十五)检察长换届选举、考察材料 永久
(十六)批准、晋升检察官等级命令、取消等级决定 永久
(十七)本机关关于绩效考核、文明处室考核的文件材料 30年
(十八)关于干部交流、挂职锻炼、援疆援藏等的意见、办法、通知、队伍建设、干部管理、岗位责任制等方面的规定、方案、意见、报告、通知等 30年
(十九)本处起草转发省院的普发性文件的通知 10年
(二十)本处拟写、汇总上报省院的文件材料
1.综合性的全市检察机关人事工作基本情况 30年
2.一般常规性的人事管理专项业务工作情况报告 10年
(二十一)检察队伍建设、干部人事专题业务工作会议的文件材料
1.通知、会议须知、报告、领导讲话等 30年
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 10年
(二十二)干部人事、政治工作计划、总结
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 永久
2.年度以下的 10年
(二十三)本处对下级机关进行工作检查时形成的通知、意见、建议、讲话 30年
(二十四)关于同级机关或下级机关职务任免的复函,有关人员调任、调入、提前退休、安置计划等内容的函 永久
(二十五)上级机关或本机关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1.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永久
2.受到警告处分的 30年
(二十六)本处负责人、检察人员出席上级机关召开的干部人事工作会议、座谈会、理论研讨会等各项会议带回的材料 10年
(二十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政治、人事工作的文件材料
1.政策性、法规性、方针性的 永久
2.重要业务问题的 30年
3.一般业务工作的 10年
(二十八)上级人事、编制部门制发的关于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工作的规定、意见等 永久
(二十九)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1.下级机关有关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人事问题等请示 30年
2.关于人事工作的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30年
四、宣传教育处
(一)全市检察宣传工作会议文件材料
1.通知、会议须知、报告、领导讲话、总结等 永久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 30年
(二)全市检察宣传工作座谈会的文件材料
1.通知、会议须知、报告、领导讲话、总结等 30年
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 10年
(三)本处下发的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 30年
(四)一般性宣传要点、口径、预案、调研材料、学习材料、通知等 30年
(五)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总结
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 永久
2.年度以下的 10年
(六)本处起草转发省院的普发性文件的通知 10年
(七)本处拟写、汇总上报省院的文件材料
1.综合性的全市检察机关宣教工作基本情况报告 永久
2.反映具有创新性、典型性的宣教工作情况报告 30年
3.一般常规性的宣教工作情况报告 10年
(八)本处编辑、编写的指导手册、培训讲义、新闻报道等材料 30年
(九)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宣传工作会议、座谈会、专题调研会等专项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 10年
(十)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检察宣教工作的文件材料
1.政策性、法规性、方针性的 永久
2.重要业务工作的 30年
3.一般业务工作的 10年
(十一)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1.关于宣教工作的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30年
2.关于宣教工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 10年
五、警务处
(一)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会议的文件材料
1.通知、会议须知、报告、领导讲话、总结等 永久
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 30年
(二)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座谈会、司法警察工作培训班的文件材料
1.通知、会议须知、报告、领导讲话、总结等 30年
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 10年
(三)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业务技能竞赛等活动文件材料
1.通知、会议须知、报告、领导讲话、总结、表彰等 永久
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 30年
(四)以本院名义与有关单位联合印发的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文件材料
1.有关方针、政策、制度建设等方面内容需要贯彻执行的 永久
2.其他材料 30年
(五)以本院或警务处名义印发的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文件材料
1.司法警察工作重要活动的专题报告 永久
2.有关方针、政策、制度建设方面的规定 永久
3.被省院采用转发的文件材料 30年
(六)转发省院有关方针、政策并提出贯彻意见的文件材料
永久
(七)入警通知,授予、晋升、取消警衔的命令 永久
(八)本机关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纪录、责任状 10年
(九)本机关保卫部门的有关制度 永久
(十)司法警察工作计划、总结
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 永久
2.年度以下的 10年
(十一)本处起草转发省院的普发性文件的通知 10年
(十二)本处拟写、汇总上报省院的文件材料 30年
(十三)参加上级检察机关召开的司法警察总队会议、座谈会、专题调研会等专项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 10年
(十四)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文件材料
1.政策性、法规性、方针性的 永久
2.重要业务工作的 30年
3.一般业务工作的 10年
(十五)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1.关于司法警察工作的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30年
2.关于司法警察工作规范性文件材料 10年
六、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刑事执行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申诉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处、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
(一)全市检察机关检察业务工作会议、专题会议、新闻发布会的文件材料
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等 永久
2.简报、代表发言、经验交流、典型材料等 30年
(二)各业务部门发文
1.以院名义与其他机关的联合发文 永久
2.法规性及重要业务问题的文件 永久
3.以部门名义下发的具体业务问题的文件 30年
4.转发经验材料等一般性文件 10年
(三)有关重要业务问题向上级机关的报告 永久
(四)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
1.全市检察机关检察业务工作年度和年度以上的 永久
2.本院各业务部门年度和年度以上的 永久
3.年度以下的 10年
(五)工作报告、通报、情况汇报、专题调研、工作组的调查报告
1.重要职能活动、重大业务问题的 永久
2.具体业务问题的 30年
3.一般活动及一般问题的 10年
(六)规则、规定、标准、细则、制度、办法
1.以院名义下发的 永久
2.部门内部使用的 30年
(七)对下级检察院请示的批复
1.以院名义批复的 永久
2.以部门名义批复的 30年
3.电话答复的 10年
(八)评比、评先、表彰、奖励材料
1.评选“十大”、“十佳”、优秀、文明窗口等活动的决定、方案、名册等 永久
2.一般评审过程材料 10年
3.参加上级机关或同级机关举办的评比活动材料 30年
(九)各业务部门编印的刊物、典型案例、文件汇编 30年
(十)本处负责人、检察人员出席上级机关召开的检察业务工作会议、座谈会、理论研讨会等各项会议带回的材料 10年
(十一)上级机关制发的检察业务工作的文件材料
1.直接对本机关有关检察业务工作的文件材料 永久
2.重要业务工作的 30年
3.一般业务工作的 10年
(十二)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1.关于检察业务工作的重大问题的专题材料 30年
2.关于检察业务工作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
七、检察技术处
(一)全市检察技术工作会议、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的文件材料
1.通知、会议须知、报告、领导讲话等 永久
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 30年
(二)本处召开全市检察技术、信息各项竞赛、活动的文件材料
1.通知、会议须知、报告、领导讲话、总结、表彰等 永久
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 30年
(三)全市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和发展规划 永久
(四)信息化建设工作方面的文件材料
1.本处制定的关于全市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法性业务文件,开展全市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意见、指示性通知 永久
2.本处关于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文件材料 30年
(五)本处起草的向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汇报或请示有关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材料 30年
(六)全市检察机关在信息化建设、技术鉴定方面所形成的典型经验、专题调研、汇报等文件材料 10年
(七)全市检察技术方面的规则、规定、制度、办法 30年
(八)检察技术工作计划、总结
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 永久
2.年度以下的 10年
(九)本处起草转发省院的普发性业务文件的通知 10年
(十)本处拟写、汇总上报省院的文件材料 30年
(十一)本处负责人、检察人员出席上级机关召开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会议、座谈会、理论研讨会等各项会议带回的材料 10年
(十二)本室编印的刊物、典型案例、文件汇编等 30年
(十三)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检察技术工作的文件材料
1.政策性、法规性、方针性的 永久
2.重要业务工作的 30年
3.一般业务工作的 10年
(十四)下级机关关于检察技术工作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 10年
八、法律政策研究室
(一)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决议、讨论事项 永久
(二)全市检察机关理论研究工作会议、调研会、座谈会的文件材料
1.通知、会议须知、报告、领导讲话等 永久
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 30年
(三)理论研究年会、小型座谈会、经验交流会、培训会等文件材料 30年
(四)表彰全市检察机关理论研究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文件材料
1.通知、会议须知、报告、领导讲话、总结、表彰、决定等 永久
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 30年
(五)检察官协会年会
1.通知、名单、报告、领导讲话等 永久
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 30年
(六)情况汇报、通报、专题调研、工作组的调查报告
1.重要职能活动、重大业务问题的 永久
2.具体业务问题的 30年
3.一般活动及一般问题的 10年
(七)全市检察机关、市院重要业务问题的发文
1.法规性及重要业务的规则、规定、标准、细则、制度、办法、意见、通知 永久
2.以院名义和其他机关的联合发文 永久
(八)工作计划、总结
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 永久
2.年度以下的 10年
(九)制定的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 永久
(十)制订的全市法律政策研究、理论研究等文件材料 30年
(十一)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关于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报告材料 30年
(十二)有关法制工作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1.法律政策性、法律适用等重要业务问题 永久
2.法制工作中日常事务等一般业务问题 10年
(十三)本室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文件材料 10年
(十四)本室对下级机关进行工作检查时形成的通知、意见、建议、讲话等 30年
(十五)本处起草转发省院的普发性业务文件的通知 10年
(十六)关于开展优秀调研论文评选活动的通知、决定、通报 30年
(十七)本室编印的刊物、典型案例、文件汇编等 30年
(十八)本处负责人、检察人员出席上级机关召开的研究室工作会议、理论研讨会、检察官协会等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 10年
(十九)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文件材料
1.直接对本机关有关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 永久
2.重要业务工作 30年
3.一般业务工作 10年
(二十)下级机关报送关于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的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30年
九、行政装备处
(一)召开全市检察机关行政装备工作会议的文件材料
1.通知、会议须知、报告、总结、领导讲话等 永久
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 30年
(二)全市检察系统计划装备中长期发展规划 永久
(三)本机关接待工作的制度、办法、意见 30年
(四)行政装备工作中的有关制度、办法、标准、规定 永久
(五)关于车辆、制服、着装管理工作的文件材料 10年
(六)关于枪支管理工作的制度、办法、规定等文件材料 10年
(七)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1.关于新建办公大楼的材料 永久
2.关于办公大楼装修方面的材料 永久
(八)本机关财务工作制度、规定 30年
(九)本机关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30年
(十)本机关追加经费的请示、报告以有关部门的批复、下达、追加经费的通知 30年
(十一)机关物资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 30年
(十二)本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1.房产、车辆等价值较大的 永久
2.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 10年
(十三)本机关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
1.固定资产投资、数额较大、有特殊意义的 永久
2.一般性活动、数额较小的 10年
(十四)本机关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永久
(十五)职工购置承租、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 永久
(十六)本机关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 30年
(十七)行政装备处起草的向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汇报或请示及上级的批复 30年
(十八)行政装备工作计划、总结
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 永久
2.年度以下的 10年
(十九)本处对下级机关进行工作检查时形成的通知、意见、建议、讲话 30年
(二十)本处起草转发省院的普发性业务文件的通知 10年
(二十一)本处开展驾驶员岗位练兵的方案、通报 30年
(二十二)本处拟写、汇总上报省院的文件材料 30年
(二十三)本处编印的刊物、简报、文件汇编等 30年
(二十四)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行政装备会议、座谈会、专题调研会等专项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 10年
(二十五)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关于行政装备工作的文件材料
1.政策性、法规性、方针性的 永久
2.重要业务工作的 30年
3.一般业务工作的 10年
(二十六)下级机关报送关于检察装备工作的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30年
十、纪检组、监察处
(一)本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的文件材料
1.通知、会议须知、报告、领导讲话、总结等 永久
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 30年
(二)本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座谈会的文件材料
1.通知、会议须知、报告、领导讲话等 30年
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 10年
(三)本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制度、规定、办法等 30年
(四)本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
1.处理结果为警告(不合)以上的 永久
2.处理结果为警告的 30年
3.无处理结果的 10年
(五)对本机关党员、干部进行廉政、预防渎职、失职事件发生等教育活动中形成的通知、活动安排、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10年
(六)本机关关于干部、党员违纪案件的调查材料、处理报告、上级批示 永久
(七)本机关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1.关于干部、党员违纪等重要问题的 永久
2.关于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八)本机关关于廉政建设的文件材料 10年
(九)本机关关于表彰纪检监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文件材料 永久
(十)纪检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总结
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 永久
2.年度以下的 10年
(十一)本处对下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进行工作检查时形成的通知、意见、建议、讲话等 30年
(十二)本处起草转发上级检察机关的普发性业务文件的通知 10年
(十三)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纪检监察会议、座谈会、专题调研会等专项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 10年
(十四)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文件材料
1.政策性、法规性、方针性的 永久
2.重要业务工作的 30年
3.一般业务工作的 10年
(十五)下级机关报送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10年
(十六)本处编印的刊物、简报、文件汇编等 30年
十一、机关党委
(一)机关党委组织党团、工会开展各项学习、竞赛、比赛等活动形成材料
1.通知、会议须知、报告、领导讲话、总结、表彰等 永久
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3.活动的实施方案、通知、安排、评分标准等 10年
(二)机关党委会议记录 30年
(三)本机关党的工作年度计划、总结 永久
(四)本机关在参加上级党委统一部署开展的重要专项活动中形成的工作方案、报告、总结等 永久
(五)本机关党员名册、党员年报表 永久
(六)本机关组织对党员的管理、培训、考察,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形成的文件材料 30年
(七)本机关中心组学习计划、总结、会议记录、领导讲话 30年
(八)本机关开展机关作风建设意见、方案 30年
(九)表彰本机关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永久
(十)本机关工会会员名册 永久
(十一)本机关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30年
(十二)妇女工作年度计划、总结 30年
(十三)编印的刊物、文件汇编等 30年
(十四)本处起草转发上级机关的普发性文件的通知 10年
(十五)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关于表彰本机关先进单位及个人的决定、通知及先进事迹材料 永久
(十六)上级机关下发的工作情况通报 10年
(十七)同级机关制发的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
十二、案件监督管理处
(一)全市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座谈会的文件材料
1.通知、会议须知、报告、领导讲话、总结等 永久
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 30年
(二)全市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培训会的文件材料
1.通知、会议须知、报告、领导讲话等 30年
2.典型材料、培训学习材料、交流材料 10年
(三)全市检察机关办案流程和办案质量考评有关规 30年
(四)本处起草的有关主管业务的指导性文件 30年
(五)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专题调查研究报告等材料 30年
(六)本处起草的与外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1.本单位主办的 永久
2.本单位协办的 30年
(七)开展案管处工作所形成的典型经验、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10年
(八)本机关填报、上报的各类检察业务统计表
1.各类业务统计汇总年报表 永久
2.各类业务统计月报表及统计分析 10年
(九)案管工作计划、总结
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 永久
2.年度以下的 10年
(十)本处对下级机关进行工作检查时形成的通知、意见、建议、讲话 30年
(十一)本处起草转发省院的普发性业务文件的通知 10年
(十二)本处拟写、汇总上报省院的和文件材料 30年
(十三)本处编印的刊物、简报、文件汇编等 30年
(十四)参加省院组织召开的专项业务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 10年
(十五)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文件材料
1.直接对本机关有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文件材料 永久
2.重要业务工作的 30年
3.一般业务工作的 10年
(十六)下级机关报送的关于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