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案件?
对检察机关来说,绝对称得上本年度最大谜题。
江苏省检察院经过近一年的实践探索,给出了答案,日前正式发布了江苏省检察机关案件清单(2017版)。
小伙伴们不要急,言平君给大家一一解读。
01解读一:结合检察办案特点划分出三种案件类型
一想到检察机关办案,不少人第一反应是,审查批捕、起诉,出庭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是典型的办案。当然,也有人会不服,同样是干检察工作,凭啥我不是办案?
“江苏清单”根据检察办案规律和特点,将各条线案件划分为三种类型。一起来看看,你办的属于哪一类?
1.实体性办案,指检察官要经讯问、询问、会见律师、调卷阅卷、收集证据、认定事实、适用实体法律后,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办案周期体现阶段性、过程性的案件。
2.程序性办案,指对案件内容进行程序性审查,办案周期阶段性不明显,原则上履行文书审批签发法律手续职务行为办理的案件。程序性办案过程中,对需要通过讯问(询问)、调查取证等办案活动开展的,可以认定为实体性办案。
3.指导性办案,是指具有对下业务指导职能,通过对个案进行程序和实体指导把关、提出具体意见办理的案件。这种类型主要基于,省、市院有较多指导工作,且司法办案属性明显。
02解读二:制定10个条线138种案件清单
看了这么多案件类型,是不是有点小傲骄?原来检察机关办案种类如此丰富,绝不是坊间谣传的检察可有可无嘛。以公诉部门为例,被列为案件清单的工作涉及25种之多。不信,你来看看哪一项可以少。
江苏省检察机关案件清单(详细附后)
03解读三:综合业务部门办案门类明确啦!
一段时间以来,研究室、案管等综合业务部门的筒子们有点郁闷,自身工作的定位比较模糊,对哪些是办案认识不一。现在,令大家辗转反侧的问题终于解决了,抓紧来看看重点。
“江苏清单”明确了将研究室9类工作纳入案件范围,包括对提交检委会审议的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并提出法律适用意见;请示案件;对台司法协助案件;对本院以及下级院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对司法办案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问题开展调研、理论课题研究,作出答复、提出意见建议等。
同时,将案管部门6类工作纳入案件范围,包括质量评查案件;流程监控案件;案管部门受理的案件;审查下级院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的案件等。
话不多说,一起来看看“江苏清单”到底有哪些内容。
江苏省检察机关案件清单(2017版)
一、侦查监督案件(13类)
(一)实体性办案
1.审查逮捕案件;
2.复议、复核案件(包括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案件;立案监督复议、复核案件;自侦不立案复议案件;(不)批准逮捕申诉审查案件);
3.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类案件(包括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4.诉讼监督类案件(包括立案监督案件、侦监适时介入侦查案件、侦查活动监督案件、督促行政机关移送及监督立案的监督案件,市级院对监督立案、监督撤案、书面纠违、纠正漏捕四类案件的实体审查案件,省院对监督立案、监督撤案、书面纠违、纠正漏捕四类案件的备案审查案件等);
5.侦查监督报请核准追诉案件;
6.控申转交的信访案件(包括上级院、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以职权交办以及其他应当由侦查监督部门调查核实的案件);
7.阅卷审查的报备案件。
(二)程序性办案
8.备案审查类案件(包括逮捕案件备案审查、侦查活动监督复查案件、侦查活动监督复查结果的审查案件,也包括第4项中的备案审查案件);
9.侦查监督综合监督案件(包含挂牌督办案件、扫黄打非、打黑除恶、禁赌禁毒等专项监督事项的办理、高检交办、省委省政府各牵头单位转办、省院机关其他部门转办综合监督事项的办理等)。
(三)指导性办案
10.书面请示案件;
11.听取下级院汇报案件;
12.提前介入、听取意见,并对卷宗进行审查的案件;
13.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海关、公安行政机关等)。
二、公诉案件(25类)
(一)实体性办案
1.一审公诉案件、二审上诉案件、法院决定再审(提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
2.二审抗诉(含既有上诉又有抗诉)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
3.公诉适时介入侦查案件;
4.不起诉复议案件、不起诉复核案件、撤回抗诉复议案件;
5.自侦不起诉审批案件;
6.撤销(不)起诉审查案件;
7.证据合法性调查案件;
8.公诉报请核准追诉案件;
9.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件、没收违法所得启动监督案件;
10.强制医疗申请案件、强制医疗启动监督案件;
11.刑事和解案件;
12.上级院或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以职权交办的案件;
13.公诉环节信访案件;
14.诉讼监督案件(包括纠正侦查违法、审判违法、纠正遗漏罪行、纠正遗漏同案犯、提出检察建议等);
15.阅卷审查的报备案件;
16.重大专案;
17.需要阅卷审查的其他案件。
(二)程序性办案
18.指定管辖案件;
19.职务犯罪一审判决监督案件;
20.备案审查案件。
(三)指导性办案
21.书面请示案件;
22.听取下级院汇报案件;
23.质量评查案件;
24.庭审考核案件;
25.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法院业务庭、海关、行政机关等)。
三、未成年人检察案件(21类)
(一)实体性办案
1.审查逮捕案件;
2.复议、复核案件(包括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案件;立案监督复议、复核案件;(不)批准逮捕申诉审查案件);
3.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类案件(包括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4.侦查监督类案件(包括立案监督案件、适时介入侦查案件、侦查活动监督案件、纠正侦查违法、督促行政机关移送及监督立案的监督案件等);
5.审查起诉类案件(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抗诉案件);
6.附条件不起诉复议、复核、申诉案件;
7.上级院或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以职权交办的案件;
8.控申转交的信访案件;
9.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10.审判监督类案件(包括监督审判违法、纠正遗漏罪行、纠正遗漏同案犯等);
11.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12.制作犯罪预防报告、开展类案分析;
13.制发检察建议。
(二)程序性办案
14.指定管辖案件;
15.社区矫正执行监督案件;
16.异地协助案件;
17.备案审查案件。
(三)指导性办案
18.书面请示案件;
19.听取下级院汇报案件;
20.质量评查案件;
21.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法院、公安、行政机关等)。
四、职务犯罪侦查案件(16类)
(一)实体性办案
1.初核初查案件;
2.立案侦查案件;
3.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移送案件;
4.参办、协办、督办案件;
5.应用侦查技术办理案件;
6.运用侦查基础信息初核评估案件;
7.侦查协作案件;
8.自侦环节信访投诉案件。
(二)程序性办案
9.指定管辖案件;
10.备案审查案件;
1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审批和延长案件;
12.并案案件的审查。
(三)指导性办案
13.书面请示案件;
14.听取下级院汇报案件;
15.撤案案件;
16.质量复查评查案件。
五、职务犯罪预防案件(4类)
1.预防调查(检察建议制作);
2.案例(犯罪)分析(案例剖析会);
3.预防(年度、专题、专项)报告;
4.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项目。
六、民事行政检察案件(16类)
(一)实体性办案
1.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案件;
(1)本院直接管辖受理的案件
(2)下级院提请抗诉的案件
(3)本院决定受理的下级院具有管辖权的案件
(4)上级院交(转)办的案件
(5)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以职权交办的案件;
(6)跟进监督案件(包括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符合监督条件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
2.执行监督案件;
3.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
4.复查复核类案件(包括依职权启动以及案件当事人不服下级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而向上级院申请的案件、不服本院决定更换承办人复查的案件);
5.督促履行职责案件;
6.支持起诉案件;
7.督促起诉案件;
8.虚假诉讼案件;
9.公益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前程序案件、行政诉前程序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
(二)程序性办案
10.指定管辖案件;
11.职务犯罪、普通犯罪线索移送案件;
12.对依职权发现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核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
13.对是否符合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立案。
(三)指导性办案
14.书面请示案件;
15.听取下级院汇报案件;
16.相关部门会商指导案件(法院业务庭、行政机关等)。
七、刑事执行检察案件(18类)
(一)实体性办案
1.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案件;
2.刑事执行活动中监管事故检察及刑事被执行人死亡检察案件;
3.刑事执行活动中职务犯罪案件;
4.罪犯又犯罪案件;
5.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法处理的举报和申诉案件;
6.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案件;
7.上级院或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以职权交办的案件。
(二)程序性办案
8.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9.羁押期限监督案件(含超期羁押、清理久押不决案件);
10.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案件;
11.交付执行检察监督案件;
12.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
(1)减刑、假释提请审查案件
(2)减刑、假释提请审查(开庭)案件
(3)法院裁定审查案件
(4)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审查案件
(5)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审查案件
13. 社区矫正执行监督案件;
14. 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
15.其他履行职责中书面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案件。
(三)指导性办案
16.书面请示案件;
17.听取下级院汇报案件;
18.职务犯罪指定管辖案件。
八、控告申诉检察案件(10类)
(一)实体性办案
1.控告案件;
2.刑事申诉案件;
3.赔偿案件(包括刑事赔偿、刑事赔偿复议、赔偿监督);
4.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5.上级院交办的信访案件;
6.举报初核、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举报线索复议申请审查及对立案(不立案)不服的申诉案件;
7.信访终结案件。
(二)程序性办案
8.控申审查后作出受理(不受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三)指导性办案
9.控告请示案件审查;
10.书面请示案件。
九、研究室检委办案件(9类)
(一)实体性办案
1.对提交检委会审议的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并提出法律适用意见;
2.请示案件(包括个案请示、类案请示、由研究室负责起草的案件请示)。
(二)程序性办案
3.对台司法协助案件;
4.对本院以及下级院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
(三)指导性办案
5.对司法办案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问题开展调研、理论课题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6.研究需要提出咨询意见的重大、疑难、典型案件或多发性类案,起草风险排查研判报告;
7.审查、编写拟在全省发布的典型案例或拟报送高检院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或经设区市院检委会审议后在全市发布的典型案例;
8.起草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
9.提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等的论证修改意见。
十、案件监督管理案件(6类)
程序性办案:
1.质量评查案件;
2.流程监控案件;
3.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案件;
4.业务数据管理和应用(分析研判报告);
5.审查下级院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的案件;
6.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监督管理案件(包括对系统内删除案件申请进行审查的案件、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分配案件调整监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