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群众是文化的创造者,检察文化的繁荣发展离不开群众,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再回到群众中去,以此寻求自身的文化基因和精神向导,避免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的闭门造车、自娱自乐。基层检察机关直接与群众打交道,应当尝试从丰富的群众资源中寻找精神财富,形成具有地域特征和实践品格的基层检察文化。近年来,江苏省建湖县检察院将检察文化建设作为一项灵魂工程,通过设置以“挖掘、传递、融合”为主要内容的“文化走廊”,让文化在群众和检察机关之间进行无障碍循环,以检察文化的不断生成与回归,释放文化的价值引领、行为规范和辐射传播功能。
【关键词】群众 检察 文化
党的十八大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检察文化作为其中一种文化类型,是检察制度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其核心价值在于引导检察精神的回归与确立,形成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司法理念,推动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当代中国检察文化仍处于浅层次的开发和培育阶段,其发展的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治文化在检察领域的不均衡,甚至影响到检察事业的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
一、检察文化生成与回归的路径
要纠正发展的滞后性,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检察文化,检察文化从何而来。2010年,高检院出台《关于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将检察文化定义为检察机关在长期法律监督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相关的思想观念、职业精神、道德规范、行为方式以及相关载体和物质表现的总和。2012年,高检院出台的《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决定》中强调:“检察文化建设涵盖思想政治建设、执法理念建设、行为规范建设、职业道德建设、职业形象建设等方面,是提高检察队伍法律监督能力、促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有效抓手。”检察文化不是凭空产生的,是在“长期法律监督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是检察机关对社会文化的理解、吸收和反应。社会文化是群众创造的,广泛存在于群众之中,可以称之为群众文化。群众文化内涵丰富,检察机关应当围绕检察职能,吸取其中的法治文化精髓,为我所用。同时,检察文化并非独立存在,必须回归到宏观的社会文化之中,为群众所认同和接受,方能彰显其价值和生命。从这两个方面看,检察文化的生成与回归是遵循“群众文化→法治文化→检察文化→法治文化→群众文化”这一循环路径的,即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二、基层检察文化建设实践中面临的两大困境
全国88%的检察院在基层,74%的编制和人员在基层,90%以上的案件办理在基层。基层检察机关直接面对群众,享有较多的群众文化资源。但长期以来,基层检察机关对这一资源优势,没有引起重视,忽略了文化的本院而舍近求远、舍本逐末。本土的法治资源,对于当下的检察工作实际,其价值远远高于西方的法治文化。如果不加以理解、吸收,检察工作即脱离了群众,脱离了实际,易造成水土不服。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对群众文化的漠视,造成了检察文化生成与回归路径的不畅通,继而形成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的两大困境。
一是检察机关对群众文化的吸收仍停留在物质与行为层面,未上升到精神层面。对群众文化只是进行简单的模拟、照搬,在形式上采用文化、艺术的方式进行肤浅化、表层化的再表述,甚至被部分检察干警认作是哈哈一笑的工作调剂。没有将群众文化与检察工作进行面状整合,而仅仅是一种点状的结合,其本质是一种文化虚无主义的表现。群众的文化资源很丰富,如果只是停留在物质与行为层面,便是一种浪费,但究其根源不是能力的不足,而是认识的欠缺。检察机关对群众文化的认识其本身就是浅表化的,认为其与法治文化是背道而驰的,是落伍的,如果较多地吸收会造成检察工作的倒退。这种认识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合理性的,法治文化是群众文化中的精英部分,群众文化既有精华,也有糟粕,不能不加区分地照搬照抄,必须按照现代法治精神进行甄别和优选。但无论这个选择的过程如何复杂,如何微妙,必须始终坚持和畅通一种生成路径:从群众中来。
二是群众对于法治文化,特别是对检察文化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偏低。检察文化既要被人们欣赏,更要被大多数群众所接受,它的主要生命在于有群体性受众,或者说有不同时代的群体性受众。 检察文化不能搞自娱自乐,也不能搞精英文化,必须被群众所认知和认同,才能发挥其“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我们的群众文化偏向于伦理性,缺少法治基础,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法治文化作为一种先进文化必须回归到群众中去,去引领法治文化的形成与转变。但在这个回归的过程中,有的基层检察机关作了简单化的处理,宣教式、灌输式的文化传播,不利于群众的理解和接受,甚至造成一种反感,认为检察机关是在搞形式主义;还有的检察机关忽视了检察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使得检察文化建设与检察工作割裂开来,导致检察文化建设出现短期化、功利化、庸俗化的现象;更有检察机关将检察文化建设局限在队伍建设这一概念之下,认为检察文化是服务于队伍建设的,没有从社会需求与发展的角度来理解检察文化的核心价值。其根源是部分检察机关不清楚自身的社会定位,不知道自己应当做什么,也不了解群众需要什么。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不能将检察文化“藏在深闺”,应当将执法办案作为第一要务,通过法律监督的方式去回应群众的关切,解答群众的疑问,在个案中传递检察文化的魅力,而不应是“王婆卖瓜、自卖自夸”。
三、基层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的理念和方式的更新、调整
困境形成的根源在于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的群众路线存在偏差,没有认识到群众的主体作用,将检察机关错位成为是检察文化的创造者;也没有认识到检察文化的本土属性,将检察文化理解为西方检察制度、理念与传统中国一次碰撞,而非内在生成或者融合。
一方面,应当就检察文化建设的理念进行一次系统的更新。基层检察机关必须消除群众文化虚无主义和法治文化精英主义的两种错误认识,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弥合与群众在文化上的隔阂。要认识到群众是文化的创造者,要尊重群众在检察文化生成过程中的核心价值,把群众的位置抬高,把检察机关的身段放低。坚持以群众的视角来检视我们的检察制度,对不恰当、不正确的检察行为进行纠偏、纠错。通过对检察制度和行为的长期规制,形成植根于群众中,有一定群众基础的检察精神。同时,要把检察文化建设放到一个更宏观的角度进行理解、认识,而非队伍建设的一个方面,要充分认识到检察文化对社会公众的价值引领、行为规范和辐射传播的功能。
另一方面,应当就检察文化的传递方式进行一次局部的调整。检察文化不应当成为“高大上”,而应当是群众能够理解与接收的“草根”,要将检察文化通过一种更为通俗、更为直接的方式向社会传递。在这方面,基层检察机关有很多很有益的尝试,如检察开放日、开放月等等,就像一扇窗户,使检察机关得以直观,全面地向社会进行展示。同时,应当更多地通过执法办案向社会传递检察文化,让群众看到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进而引领社会风尚、规范社会行为,而不是用唱唱歌、跳跳舞的方式向社会传递形式化、脸谱化的法治理念。在这方面,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让群众直接参与案件的一种方式,但是目前,我们更多地是将其作为以监督制约监督的一种手段,而非检察文化的传递。
四、设置“文化走廊”,群众路线在基层检察文化建设中的系统实践
理念、方式的陈旧和僵化,是由于对基层检察文化建设目标认知的模糊性,进而导致选择路径的不合理,这是目标认知确实精神要素对路径选择产生的必然影响。面对群众文化资源丰富的基层优势,与检察文化生成与回归不畅的现实困境,去年以来,建湖县检察院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通过设置以“挖掘、传递、融合”为主要内容的“文化走廊”,使群众文化与检察文化之间进行无障碍循环,有效释放文化的价值引领、行为规范和辐射传播功能。
一是坚持从群众文化资源中挖掘检察文化。该院将基层检察文化定位为群众文化的下位概念,通过走到群众身边,问群众所需,思群众所想,认识检察文化建设中的缺陷与不足,从中提炼“崇尚荣誉、追求实绩、坚守廉明、实现两个一流”的院风。为了提升干警的群众工作能力,该院将“说群众听得懂的,办群众不能办的”作为对干警的基本素能要求,鼓励干警用群众语言开展群众工作。日常,该院组织青年干警到所帮扶的村居,每两名干警联系一位村民,开展“三人行”活动。通过闲谈式的交流,理解群众的思维模式,学习群众的说话方式。该院还专门编写了《群众工作用语范例》,引导干警在询问、讯问以及释法说理的过程中使用简化、规范的语言,避免晦涩难懂的专业词汇,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做得来。
二是坚持通过执法办案向社会传递检察文化。该院将检察文化作为引领社会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执法办案,纠正社会文化中的不当行为,主动发挥文化的行为规制作用。该院针对滥伐林木案激增的问题,通过检察官训诫制度,与县有关部门合作共建“明法林”。由滥伐林木的训诫对象,定期种植和护养林木,对生态作出补偿,并起到行为矫治和社会教化的作用。目前,“明法林”已占地15亩,种植意杨、竹柳等经济型林木700余株,成为向社会传递检察文化的一个重要窗口。该院还通过执法办案直接服务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石油装备产业园“三区六园”建设,建立“个别需求上门服务、重点企业重点服务、普遍问题专项服务”企业的长效机制,全面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受理案件举报等工作,积极向社会传递检察文化。
三是坚持检察文化与群众文化的有机融合。为防止检察文化与社会文化的人为割裂,该院将检察文化与社会文化进行深度的对接,形成一系列制度化的平台载体。设立派驻检察室和检察官办公室、建立接待群众“接访、下访、回访、走访”的“四访合一”工作机制,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把检察文化的触角涉及到社会管理创新的方方面面。该院定期召开“道德讲坛”,从身边挖掘检察工作中的好人好事,涌现出“建湖好人”、“盐城好人”嵇绍兵等新时期检察人形象,并向社会广泛传播。该院还充分发挥离退休老干部的桥梁作用,在检察人员和群众之间搭建起检察公信力的桥梁,经常性邀请老干部到院讲述奋斗历程,设立“老检察官法治宣讲团”,退休检察官孙人鉴老人普法30余年的先进事迹被省院《清风苑》杂志长篇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