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2015年度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单位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2018-06-22 17:28:00  来源:

  2015年度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单位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县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只包含了检察院机关的收支数据,无下属单位。

  三、2015年度部门主要工作完成情况(突出主要工作)。

  (一)聚焦主业主责,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1、着力服务地方发展。围绕连盐铁路等重点工程建设,组织干警深入全县“三重”工作现场定点服务。开展“服务基层检察行”活动,党组成员挂钩服务11家重点企业,干警分别结对帮扶114个贫困户。成立法治宣讲检察团,运用小话剧、微电影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社会传递法治信仰。助力市场诚信建设,向社会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375件4854人次。积极促进依法行政,办理督促履职案16件。

  2、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全年办理贪污贿赂案8件11人,其中科级以上干部4件4人,占立案件数的50%;100万元以上案件2件2人,占立案件数的25%;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成功劝返2名在逃犯罪嫌疑人。深入案发单位开展预防调查,提出预防建议17件。深入连云港监狱、连云港市中级法院等案发单位召开典型案例剖析会,达到“办理一案、预防一片”的效果。

  3、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全年批准逮捕刑事犯罪案176件221人,提起公诉497件664人,依法办理了周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等一批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涉众型经济犯罪,办理的鲁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被市委政法委评为优秀示范案例,办理的潘某留他人吸毒案被评为全市优秀侦查监督案件。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不批准逮捕13件21人,不起诉7件8人,做到不枉不纵。

  4、突出强化诉讼监督。严格刑事侦查监督,采取“意见清单”的形式先后提前介入侦查重大、恶性等刑事案件33件,成功引导侦查并批捕一起20年前的抢劫杀人案。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办理刑事抗诉1件,纠正违法1件。深化民行检察工作,办理虚假诉讼案2件、支持起诉案7件、提请抗诉1件,发出民行检察建议8件。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与公安、武警共同保障县看守所实现连续59年安全无事故。

  (二)坚持创新驱动,不断优化工作质效

  1、积极延伸检察触角。运用检察官训诫制度优势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该项目获评盐城首届“十大法治事件”。在县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设置未检专门宣教场所,以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法律、预防犯罪,院未检科被表彰为“全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先进集体”。深化文明服务窗口创建,我院连续12年被评为市文明单位,院侦监科获评省“巾帼文明岗”、反贪局获评市“工人先锋号”、未检科获评市“青年文明号”。

  2、探索创新办案机制。积极运用大数据助推智慧侦查,建立完善侦查基础信息库,为查办腐败犯罪案件提供有力信息支撑。建立“诉前会议”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或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在提起公诉前召集侦查人员、当事人及辩护人就争议问题交换意见、当面释疑,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在全市率先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促进案件快速办理,该做法被评为全市检察机关创新奖。

  3、持续推进检务公开。利用网站、微博、微信同步发布检察综合信息1万余多条,发布重要案件信息、案件程序性信息924条,公开法律文书337份。制定出台《审查起诉过程中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实施办法》,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权益。坚持开展检察开放月(日)、代表委员联络月等活动,分别以“请进来”和“走出去”的形式,增进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了解。

  (三)全面从严治检,打造素质过硬队伍

  1、深化“三严三实”教育。组织全院干警听党课、写心得、谈体会,深入查摆在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的不严不实的问题。结合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围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9个主要办案环节,细化列举35项内容进行重点整治。组织开展重温入党誓词、检察官宪法宣誓等活动,增强队伍的党性修养和宪法意识。坚持典型引领,积极培树身边典型,下访检察干警陈扣连被评为“盐城好人”,并入选“中国好人榜”评比。

  2、全面加强素能建设。围绕承担的省级检察调研课题,邀请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进行论证,高质量地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法警比武、电子取证、业务实训等岗位练兵活动,在全市检察机关公诉业务竞赛中我院蝉联“团体优胜奖”,5名公诉干警同时荣获全市“十佳公诉人”表彰。发挥平台优势,加强青年干警培养,院双湖法学社被评为全省“最佳法学社”,院共青团支部被评为省“五四红旗团支部”。

  3、切实履行“两个责任”。出台《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抓牢抓实。修订《廉政作风提醒制度》,印发《谈心谈话记录》,党组成员与干警“一对一、面对面”交流思想,确保问题早发现早处理。针对“八小时以外”监督难的特点,院纪检组与干警居住相对集中的西苑、桥东等5个社区签订《检风监督联系点共建协议书》,严格监督干警八小时外行为。

  第二部分

  2015

  年度决算公开表

  表1 收支决算总表

  表2 收入决算总表

  表3 支出决算总表

  表4 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表

  表5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6 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7 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表

  表8 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总表

  表9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表

  表10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11 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12“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5

  年度决算有关情况说明

  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1.2015年收入决算 2036.63万元,比上年增426.74万元,增长26.51%,主要是人员调资以及交通费补贴等增资因素。其中:财政拨款 2036.63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2036.63万元),占总收入的 100 %。

  2.2015年支出决算1810.88万元,比上年增223.59 万元,增长14.09%,主要人员调资以及交通费补贴等增资因素。其中:基本支出1679.82万元,占总支出的 92.76%;项目支出131.06万元,占总支出的7.24%。

  二、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2015年财政拨款收入决算 2036.63万元,比上年增426.74万元,增长26.51 %,主要是

  人员调资

  以及交通费补贴等增资因素。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2036.63万元,占总收入的100 %。

  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决算1810.88 万元,比上年增223.59万元,增长14.09%,主要是人员调资以及交通费补贴等增资因素。其中:基本支出1679.82万元,占总支出的 92.76%;项目支出131.06 万元,占总支出的7.24 %。

  三、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36.63万元,比上年增426.74万元,增长26.51 %,主要是人员调资以及交通费补贴等增资因素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1810.88万元,比上年增223.59 万元,增长14.09 %,主要是人员调资以及交通费补贴等增资因素。其中:基本支出 1679.82万元,占本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92.76 %,主要用于机关运行经费 393.87 万元;项目支出 131.06万元,占本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7.24%,主要用于 办案差旅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等 。

  四、2015年度“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

  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决算43.33 万元,比上年增0.02 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其中全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40.03 万元,占92.38%,运行费 40.03 万元,现有公务用车10辆;全年公务接待费 3.29 万元,占7.59%,公务接待 9 个批次,71人次。

  2015年,会议费支出决算 0.26 万元,全年共召开1次会议12人次。(列出会议的次数和人数等相关明细信息)

  2015年,培训费支出决算11.93万元,全年共培训22 次 386人次。(列出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相关明细信息)

  第四部分 主要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当年从市级财政取得的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五、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六、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政府部门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业务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七、教育(类)支出: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如教育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教育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八、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九、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业等。

  十、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

  十一、城乡社区(类)支出:指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

  十二、农林水(类)支出:指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

  十三、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

  十四、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十五、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十六、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七、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八、单位预留经费:指预算单位年初预留用于年度执行中增人、增资等不可预见支出的经费。

  十九、“三公经费”

  :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会议费:是指单位按规定召开会议直接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会场费用、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材料印刷费、医药费等支出。

  二十一、培训费:是指单位按规定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支出。

  编辑: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