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 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 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 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2017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1、进一步找准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的着力点
2、加大司法办案力度,更好履职尽责
3、坚持创新引领,不断优化工作机制
4、持续改进作风,打造过硬队伍
5、坚持育文化人,蕴蓄发展后劲
三、部门机构设置和所属单位情况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县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只包含了检察院机关的收支数据,无下属单位。
四、部门收支预算编制的相关依据及测算分析情况
根据《关于下达2017年县直部门预算的通知》(建财预〔2017〕 号)文件精神,我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增强预算约束力,严格执行《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依法组织各项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严格执行支出预算,不随意调整支出项目,确保专款专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安排和列报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节约节支,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消耗性支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无预算不安排采购。认真组织和督促所属单位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年度预算目标。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表
表1 2017年县级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表2 2017年县级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表3 2017年县级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表4 2017年县级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表5 2017年县级部门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表(功能科目)
表6 2017年县级部门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经济科目)
表7 2017年县级部门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表(功能科目)
表8 2017年县级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
表9 2017年县级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功能科目)
表10 2017年县级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经济科目)
表11 2017年县级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表(经济科目)
表12 2017年县级部门“三公两费”支出预算表
表13 2017年县级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2017年预算总收入 1645.9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645.96 万元,占总收入的 100 %。
2017年预算总支出1645.96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1227.34万元,占总支出的74.57 %;项目支出299.82万元,占总支出的18.22 %;预留经费 118.8万元,占总支出的7.21 %。
二、财政拨款安排情况
2017年财政拨款安排1645.96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1227.34万元,占总支出的74.57 %,包括工资福利支出964.97 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55.38 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06.99 万元;项目支出299.82 万元,占总支出的18.22 %;预留经费118.8 万元,占总支出的7.21 %。
三、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1645.96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27.34 万元,占总支出的74.57 %,包括工资福利支出964.97 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55.38 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06.99 万元;项目支出 299.82 万元,占总支出的18.22 %;预留经费118.8 万元,占总支出的7.21 %。
四、财政拨款“三公两费”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两费”经费67.4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5.48 万元,占52.58 %;公务接待费12.9 万元,占19.12 %;会议费2.84 万元,占4.2 %;培训费16.26万元,占24.1 %。分别比去年预算下降9.82 万元、上升0.15 万元、下降0.14 万元、上升1.95万元,下降21.68%、上升1.18 %、下降4.7 %、上升 13.63%。
以上费用上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
1、实行公车改革,我院车辆减少,车辆运行维护费用减少
2、公务接待基本与上年持平
3、会议费下降是因为会议安排比上年减少
4、培训费上升是因为全省检察机关加强业务培训
五、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17年,财政拨款安排政府采购预算89.55 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耗材 18.92 万元,主要用于纸张、硒鼓、墨盒、墨粉等办公耗材;办公设备35.15 万元,主要用于档案设备、打印机等;车辆消耗35.48万元,主要用于车辆加油、车辆维修和车辆保险费。
六、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财政拨款安排机关运行经费155.38 万元,比上年增加 28.36 万元,增长 22.33 %。主要原因是:其他交通费比去年有所增加。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
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人大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一、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五、经营支出:
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六、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七、“三公”经费:
指省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八、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