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2017年11月8日下午,我院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参与一起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答复工作。
申诉人肖某某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以伤害行为和伤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为由,向我院提起申诉。我院案件承办人调阅卷宗后,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认真听取申诉人、原案承办人的意见,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申诉人肖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抗诉。
公开答复会由该院举报中心副主任主持,会议参照公开听证程序开展。除邀请律师、人民监督员第三方外,还特邀原案承办人参加公开答复。公开答复中,承办人分别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多方面论证申诉人肖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着重阐述了对肖某某的三点申诉理由不予认定的原因、理由和依据,同时也指明下一步主张权利的途径方向,希望申诉人能够理解处理结果。原案承办人客观陈述当时的办案情况以及对申诉人定罪量刑的依据,并对申诉人提出的疑点一一回应。人民监督员对公开答复全程进行了监督,并对检察机关的复查决定表示认可。律师代表在全程倾听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以原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为依据,客观还原了法院定罪、量刑的基本过程,肯定了检察机关的复查决定,并针对申诉人的请求和理由进行深入浅出的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对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