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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湖:一夫妇半年内两次污染环境被判一倍惩罚性赔偿
2021-08-31 09:59:00  来源:盐城市建湖检察院

  日前,建湖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和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9.68万元、专家评估费用2万元,以及第二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额一倍的惩罚性赔偿5.2万元,合计16.88万元。该案是《民法典》实施以来江苏省首例获判的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案。

  2020年5月,王某某、赵某某夫妇因在租用厂房内违法进行镀锌生产,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10月28日,该案移送建湖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认为,王某某、赵某某违法从事镀锌生产,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1月12日,该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王某某、赵某某刑事责任,并诉请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48万元和专家评估费用1万元。

  就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2020年10月,被取保候审的王某某、赵某某夫妇另寻厂房,再次违法进行镀锌生产,生产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暗管排放至厂区下水道。12月22日,王某某、赵某某等人在进行镀锌生产时再次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2021年1月28日,该院依法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王某某、赵某某夫妇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民法典》最新规定了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条款,对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王某某、赵某某先后两次污染环境,反映其较强的主观恶意,必须在追究侵权责任中体现适当的惩罚性。经审查,该院决定在刑事部分追加起诉的同时,再次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5.2万元和1万元专家评估费用,并针对第二次环境污染行为,综合考量后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值一倍的惩罚性赔偿5.2万元。

  7月21日,法院将前后两次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合并审理。庭审中,王某某、赵某某夫妇当庭悔罪认罪。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等合计16.88万元均已履行完毕。

  文稿:徐婷婷、陈艳娇

  审核:王小刚

  编辑:洪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