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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检察依法办理《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组织考试作弊罪第一案
2021-10-28 09:51:00  来源:盐城市建湖检察院

  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仇某某在建湖经营东方交规理论培训机构,主要培训考生学习驾考理论知识。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仇某某购买微型耳麦、摄像头、信号发射器跟接收器、电池板、电脑等作弊器材,组织考生在驾考理论考试中作弊2起,非法获利合计5000元。考试当天,犯罪嫌疑人仇某某准备一件黑色衣服让考生穿在里面,衣服胸口位置装了一个摄像头,右耳里面塞一个微型耳麦,用胶带在右腿和右肩膀各绑了一个设备,考生进入考场后打开右腿设备上的开关进行传输跟接收信号,犯罪嫌疑人仇某某则在考场外通过笔记本电脑下载一个软件程序用于连接仪器,考生在考场答题时,犯罪嫌疑人仇某某在考场外面通过摄像头看到传输过来的题目,通过语音直接报答案给考生,张某某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

  归案后,犯罪嫌疑人仇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条链接

  组织考试作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释语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的行为。这里的组织行为是指组建考试作弊的团伙为组织考试作弊活动制订计划、进行谋划和布置,实际指挥、调整具体措施的实施与安排等。组织的对象也不仅限于考生,组织家长、监考人员或者相关辅导教师参与作弊的,也属于组织作弊。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国家考试中实施作弊行为,不仅有违道德操守,而且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刑法修正案(九)》将在国家考试中实施作弊的行为列入了刑法打击范畴。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考生,诚信应考、遵纪守法,切莫铤而走险,自毁前程。不当得利,以身试法的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文稿:刘美兰

  审核:陈扣连

  编辑:洪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