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征汉年受邀列席建湖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并就审委会研究讨论的一起刑事自诉案件发表检察意见。
会前,征汉年检察长认真审阅案件相关材料,仔细研究案情,为列席做好充分准备。审委会上,主审法官汇报了基本案情和证据,并发表了处理意见,审委会委员进行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
在听取案件讨论后,征汉年检察长发表检察意见,指出刑事自诉与刑事公诉虽然在诉讼程序存在差异,但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是一致的。对自诉案件要更关注“天理、国法和人情”的融合,发挥司法活动定分止争的功能,以案件矛盾的实质性化解为目标,主动作为,确保社会治理效果。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一项法定职责,也是检法沟通交流的平台。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深化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与县法院共同推动每一起司法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
文稿:仲小平
审核:王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