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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的“等内”和“等外”
2022-03-29 10:24:00  来源:盐城市建湖检察院

  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

  那么,检察机关还可以在哪些领域提起公益诉讼呢?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我们经常听说“等内”“等外”,那么这两个词是什么意思?

  “等内”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公益诉讼的领域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授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责,并明确四个法定范围: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但立法用“等”字保留了拓展延伸的空间。

  2018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实施,将英烈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畴。

  2021年以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安全生产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四部法律先后正式实施,明确将未成年人保护、军人权益保护、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

  新增的五大领域与传统的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国土国财领域共同构成九个法定公益诉讼领域,即所谓的“等内”领域。

  “等外”是指法律未明确规定,但需要给予同等保护的公益诉讼的领域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除了现有法定领域外,还应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

  去年以来,建湖县检察院按照部署要求,积极稳妥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文物保护等领域探索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先后办理41件“等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位居全市前列,实现对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

  文稿:陈艳娇

  审核:王小刚

  编辑:洪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