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柏某某利用帮助被害人陈某某购买国债的机会,在电脑中操作转账流程,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让陈某某输入密码,后将陈某某卡中的钱转走,以同样的方式作盗窃案3起,窃得陈某某425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2日,陈某某至中国**银行**支行找到柏某某要求查看国债的盈利情况,后柏某某帮其出售国债,柏某某告知陈某某赚了2600多元。后陈某某让柏某某帮其购买15万国债,但柏某某并没有给陈某某操作购买国债,而是在电脑上操作转账,陈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柏某某的要求输入密码,柏某某最后将陈某某卡上的15万元转入到自己控制的许某某的银行卡上(卡号为:6228251988009097877)。
2.2018年11月26日,陈某某再次到银行找到柏某某,要求其给自己办理购买国债业务,柏某某以同样的手段将陈某某卡上的44400元钱转到许某某卡上,给陈某某卡上留了2600多元。陈某某后在银行卡中存入32400元现金,凑足了35000元让柏某某继续帮其购买国债,柏某某以同样的手段将这35000元钱转到许某某卡上,两笔共计转了79400元。
3.2019年2月20日,陈某某的16万元保险到期,陈某某在**银行又存了36000元钱现金进银行卡中,共计196000元。陈某某再次找到柏某某让其帮助购买国债。柏某某再次以同样的手段将196000元转到自己控制的许某某的银行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