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文件材料归档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落实,执行中遇有疑问的,请及时反馈办公室。
附件:1.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文件材料归档管理细则
2.各部门兼职档案员名单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
附件1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文件材料归档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细化立卷归档制度,不断强化
检察档案规范化管理,
根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院关于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归档内容
1.本细则中的文件材料是指本院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2.归档是指本院各职能部门将办理完毕且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经系统整理移交档案室保存的过程。凡是反映本院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3.应归档文件材料分为纸质类与非纸质类,纸质类包括文件和卷宗,形成文书档案、诉讼档案、检察技术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非纸质类包括照片、光盘、磁盘、录音带、录像带、奖牌奖状证书、锦旗字画、废旧印章等等,形成音像档案(含照片档案、光盘档案)、实物档案、设备档案等。
二、归档形式
(一)集中归档
1.集中归档时间:
(1)文书档案于翌年第二季度移交;
(2)诉讼档案于案件办理完毕三个月内移交,最迟不超过下一年第二季度;
(3)检察技术档案于翌年六月底前移交;
(4)会计档案暂存一年后于翌年上半年移交;
(5)基建档案待基建项目完成后半年内整理移交;
(6)音像档案于翌年三月底前移交;
(7)实物档案自接受有关实物之日起一个月内,送档案室编号登记;
(8)设备档案于设备开箱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移交。
2.集中归档由各部门内勤(兼职档案员)负责,按照归档时限做好文件材料的整体移交,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立卷归档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二)平时归档
1.文件制发定时归档:以市院名义、院党组名义及院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办结及时交办公室内勤收集,每季度或半年整理移交归档。专职档案员根据文号进行归档材料的全面性审查。
2.岗位变动随时归档:因岗位调整、调离本单位等原因,相关人员需及时将本人形成或保管的所有资料移交本部门兼职档案员登记备案,兼职档案员根据工作实际,对资料进行保管或归档。专职档案员对拟归档资料进行鉴定,有存档价值的接收入库,其余交部门兼职档案员作为资料管理。
3.重要事项及时归档:本院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形成的全套材料应及时归档,由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主要承办部门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待活动结束履行归档手续。
三、归档要求
(一)文书档案
1.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参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规定》,以本单位文件归档为主,外单位文件归档为辅。各部门重点移交部门年度、半年工作总结、要点(含领导签发稿)及各类会议材料。
2.拟归档文件的著录工作根据江苏省检察机关档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开展。
(二)诉讼档案、检察技术档案
1.本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书材料,
由承办人按照结案年度、一卷一号的原则,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2.立卷归档要求以《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检察技术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为准。
3.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材料。确需增减的,应当经过案件负责人审批,并征得档案部门同意后,按照立卷归档要求补充归档,并在备考表中注明。
4.随案卷一同归档的同一案件、不同载体的音像、实物等档案,根据不同保管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在卷内目录上与诉讼案卷相互注明编号。
5.已整理完毕的卷宗在装订之前需开展数字化工作,待扫描完毕再行立卷装订,具体数字化工作由部门负责人安排专人进行。
(三)音像档案、实物档案
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音像档案管理办法》及省院《关于加强检察音像、实物档案收集、移交和管理利用的通知》的要求,全面收集,及时移交。
四、归档责任
1.检察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故意隐藏、转移、损坏、删除、伪造或者擅自涂改、销毁应归档资料,不得占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2.本院各内设机构为归档职能部门,部门负责人对归档资料负有督促审查责任,部门内勤(兼职档案员)及案件承办人为归档直接责任人。
3.专职档案员对各部门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严格审查归档质量,履行交接手续。
4.归档时,由归档人员制作归档目录一式三份,交接人员经当面清点,验收合格在归档目录上签字,一份由兼职档案员保存,一份由部门内勤保存,一份留综合档案室。
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退回部门重新整理。
5.根据各门类档案归档范围,专职档案员对各部门移交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应归档材料全面完整。归档材料缺失,由归档责任人予以补充完善,不能补充完善的,由相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6.对归档工作不及时或拒不开展的,由专职档案员进行时限督促。在规定时限内仍未完成的,由部门负责人作书面情况说明。
7.在归档过程中发现应归档文件或卷宗损毁遗失的,纳入干警绩效档案中,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办公室适时对归档工作进行情况通报。
五、其他事项
1.本细则中未列举资料的归档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2.本细则由市院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3.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