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访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及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
(2)控告举报、申诉和反映问题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来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听从接访人员的指挥、安排,平心静气反映情况,不得大声喧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侮辱、谩骂、殴打、威胁接访人。
(4)多人来访的应当选派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不得聚众闹事。
(5)来访答复后应及时离去,不得纠缠接访人,往返路费、食宿一律自理,不得在接待机关留宿。
(6)对无理取闹、甚至冲击机关或者搞打、砸、抢的来访人员,将视不同情况给与批评教育,直至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