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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工作职能
2018-03-23 16:19:00  来源: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贯彻检察工作方针,执行上级检察机关工作部署,确定本区检察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规划和工作制度,并组织落实。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需要由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对刑事侦查活动、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五)依法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以及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依法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控告、申诉和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依法开展检察机关刑事赔偿工作。

  (八)负责全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确定全区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重点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落实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负责对有关重大问题、重要疑难案件向市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报告;组织对检察工作有关政策、法律的调查研究,提出推进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对策。

  (十)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依照有关权限管理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司法警察;依法向人大提请任免事项。

  (十一)规划、组织本院的教育培训、计划财务、技术信息和武器装备等工作。

  编辑: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