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是相关于他人的
伦理行为是受到利害人己的意识支配的行为,因而无非两类:利害自己与利害他人。利害自己显然无所谓公正不公正;公正和不公正必定完全存在于利害他人的伦理行为之中。所以,亚里士多德一再说:“公正并不是自己对自己的关系……公正是相关于他人的。”那么,公正和不公正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利害他人的行为呢?
所谓利害他人行为,亦即人际利害行为,说到底,就是人际利害相交换的行为,因而也无非为两类:等利(害)交换和不等利(害)交换。等利(害)交换的行为与公正的行为实为同一概念。因为等利交换和等害交换是公正的两大类型。
然而,不等利害交换的行为与不公正的行为却不是同一概念。因为不等利(害)交换行为并不都是恶的,而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种,是“无偿给予”和“得小利而报答以大利的不等利交换”;后者如滴水之恩涌泉相报,其净余额也是无偿给予;二者显然都有利社会存在发展,符合道德目的,因而都是道德的、应该的、善的:这就是所谓的仁爱。
第二种,是在一定的条件下的遭受损害而不报复乃至以德报怨;或者遭受大害而报复以小害,如只是要求对方道歉,其净余额无异于遭受损害而不报复。这些不等害交换显然也有利社会存在发展,符合道德目的,因而也是道德的、应该的、善的:这就是所谓的宽恕。
第三种,是受恩不报乃至恩将仇报和得大利而回报以小利的不等利交换;后者如涌泉之恩滴水相报,其净余额无异于受恩不报,二者显然都有害社会的存在发展、不符合道德目的,因而是不道德的、不应该的、恶的。
第四种,是遭受小害而报复以大害的不等害交换,其净余额是纯粹害人,因而有害社会存在发展、不符合道德目的,也是不道德的、不应该的、恶的。
这样,不等利(害)交换的行为便可以归结为两大类。一类是善的、道德的、应该的不等利(害)交换的行为:这就是所谓的仁爱和宽恕。另一类是恶的、不道德的、不应该的不等利(害)交换的行为:这就是所谓的不公正。
公正的道德境界与道德价值
总而言之,公正不公正与利害自己的行为无关,而完全存在于——却不能完全涵盖——利害他人或人际利害相交换的伦理行为之中:“等利害交换”是公正,是衡量一切行为是否公正的公正总原则;“恶的不等利害交换”是不公正,是衡量一切行为是否不公正的不公正总原则;“善的不等利害交换”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是超越公正、高于公正的份外善行——仁爱和宽恕。举例说:
我无论是自杀害己还是求生利己,对我自己来说,都无所谓公正不公正。但是,我有难时,张三给过我300元。现在他有难了,我也给他300元,是等利交换,是公正。我若一毛不拔或只给他10元,是不道德的不等利交换,是不公正。我若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竟给了他一万元;或者张三从未给过我利益,我只是出于同情心而无偿为他谋利益,那么,我的这种行为便是善的不等利交换,它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是超越公正、高于公正的“仁爱”:仁爱是无私奉献,是积极的无偿给予。反之,如果张三昔日害我三分,现在我通过一定的法纪程序也害他三分,是等害交换,是公正。我若变本加厉,害他九分,则是恶的不等害交换,是不公正。我若在无害社会和他人的前提下,放弃了害他的权利,那么,我的这种行为便是善的不等害交换,它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是超越公正、高于公正的宽恕:宽恕是放弃债权,是消极的无偿给予。
显然,就道德境界的高低来说,公正总原则远远低于仁爱和宽恕原则:仁爱和宽恕属于无私利他境界,是道德的最高境界,是善的最高境界;而公正则与无私无缘,不属于无私利他境界,不属于最高的道德境界、善的最高境界。那么,公正究竟属于怎样的道德境界?善分为三大境界:无私利他是善的最高境界,是至善;为己利他是善的基本境界,是基本善;单纯利己是最低善,是善的最低境界。显然,公正既不属于善的最高境界“无私利他”,也不属于的最低境界“单纯利己”,而属于善的基本境界:“为己利他”。
因为一方面,就公正之为等利交换来说,当然不是无偿给予,而是一种利益的有偿交换,是通过给予对方利益,来换取或回报对方同等利益;给予对方利益完全以对方给予自己同等的利益为条件。因此,公正行为的目的是利己,行为手段是利他,属于为己利他的道德境界。所以,休谟一再说:“自爱是公正原则的真正起源”。另一方面,就公正之为等害交换来说,虽然是一种目的害人的行为,却因其能够使人们避免相互损害,从而极为有利于社会的存在发展,符合道德目的,属于道德的、应该的、善的行为范畴。那么,等害交换究竟属于善的何等境界呢?当然既不会相当于无私利他,也不会相当于单纯利己,因而只能相当于为己利他。确实,等害交换与等利交换的关系,跟宽恕与仁爱的关系一样——仁爱是积极的无偿给予,宽恕是消极的无偿给予——等利交换是积极的为己利他,等害交换则是消极的为己利他。换言之,等害交换与等利交换是同一玫硬币的正反面,二者的道德价值和道德境界大体相当,都属于为己利他的道德境界。
公正是最重要最根本的道德
公正属于为己利他范畴,因而就其道德境界高低来说,远远低于仁爱和宽恕,远远低于无私利他,是一种基本的、根本的道德原则。但是,就公正的道德价值——亦即公正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的大小轻重来说,却远远大于、重要于仁爱和宽恕,远远大于、重要于无私利他,也大于、重要于其他一切道德:公正是最重要最根本的道德。因为道德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和增进每个人利益。要达此目的,一方面,必须避免人们相互间的伤害。因为,正如斯密所言:“社会不可能存在于那些总是准备相互破坏和伤害的人们中间。当那种伤害开始的时候,当相互间的愤恨和敌意发生的时候,社会就将土崩瓦解。”另一方面,要达到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和增进每个人利益的目的,还必须使每个人努力增进社会和他人利益。因为所谓社会,说到底,不过是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利益合作形式。如果每个人不努力增进社会和他人利益,势必如休谟所言:“社会必定立即解体,而每个人必定陷入野蛮和孤立的状态,这种状态比起我们所能设想的最坏的社会生活要坏过千万倍。”
公正是实现道德目的的
最重要最有效的原则
这样一来,避免人们相互间的伤害的最重要、最有效的原则,无疑是等害交换的公正原则。因为等害交换意味着:你损害社会和他人,就等于损害自己;你损害社会和他人多少,就等于损害自己多少。于是,每个人要自己不受损害,就必须不损害社会和他人;每个人要自己不受丝毫损害,就必须丝毫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另一方面,增进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最重要、最有效的原则,无疑是等利交换的公正原则。因为等利交换意味着:你增进社会和他人利益,就等于增进自己利益;你为社会和他人增进多少利益,就等于你为自己增进多少利益。这样,每个人要增进自己利益,就必须增进他人利益;每个人要使自己利益最大化,就必须使社会和他人利益最大化。
等害交换和等利交换是保障社会和利益共同体的存在发展、最终增进每个人利益的最重要最有效的原则,显然意味着:公正是实现道德目的的最重要最有效的原则,因而具有最重要的道德价值,是最重要的道德原则。因此,仁爱和宽恕是最崇高的善,却不是最大的善,不是最重要的善,不是最重要的善原则,不是最重要的道德原则。反之,公正虽然并不崇高而有斤斤计较之嫌,却是最大的善,是最重要的善,是最重要的善原则,是最重要的道德原则。所以,亚里士多德说:“在各种德性中,人们认为公正是最重要的。”斯密说:“社会存在的基础与其说是仁慈,毋宁说是公正。没有仁慈,社会固然处于一种令人不快的状态,却仍然能够存在;但是,不公正的盛行则必定使社会完全崩溃。……仁慈是美化建筑物的装饰品而不是支撑它的地基,因而只要劝告就已足够而没有强制的必要。反之,公正是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去掉了这根柱子,人类社会这个巨大而广阔的建筑物必定会在一瞬间分崩离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