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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
2018-06-21 11:02:00  来源:

  等利害交换:公正总原则

  公正、正义、公平和公道是同类概念。只不过,正义一般用在比较庄严、重大的场合;公平与公道一般用于社会生活的各种日常领域;公正则介于正义与公平或公道之间:它比公平和公道更郑重一些,比正义更平常一些,因而适用于任何场合。所以,公正是最一般的称谓,可以代表正义、公平和公道。可是,究竟何谓公正?

  公正就是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行为,就是等利(害)交换的行为。通俗些说,公正就是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你给我穿靴,我给你搔痒,亦即等利交换,是正面的、肯定的、积极的公正;恶有恶报,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亦即等害交换,是反面的、否定的、消极的公正。

  这样,就道德价值的高低来说,公正便远远低于仁爱和宽恕;但就道德价值的大小轻重来说,却远远大于、重要于仁爱和宽恕,也远远大于、重要于其他一切道德。因为要达到道德目的,从而保障社会和利益共同体的存在发展、最终增进每个人利益,必须一方面避免人们相互间的伤害,另一方面则必须使每个人努力增进社会和他人利益。避免人们相互间的伤害的最重要最有效最根本的道德原则,无疑是等害交换的公正原则。因为等害交换意味着:你损害社会和他人,就等于损害自己;你损害社会和他人多少,就等于损害自己多少。这样,每个人要自己不受损害,就必须不损害社会和他人;每个人要自己不受丝毫损害,就必须丝毫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增进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最重要最有效的原则,无疑是等利交换的公正原则。因为等利交换意味着:你增进社会和他人利益,就等于增进自己利益;你为社会和他人增进多少利益,就等于你为自己增进多少利益。这样,每个人要增进自己利益,就必须增进他人利益;每个人要使自己利益最大化,就必须使社会和他人利益最大化。于是,合而言之,公正——等害交换和等利交换——便是保障社会存在发展、最终增进每个人利益的最根本最重要最有效的原则,因而是最根本最重要的道德原则,是社会治理最根本最重要的道德原则。

  权利与义务交换:

  公正根本原则

  人的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最主要的利害交换,无疑是权利与义务的交换:权利与义务的交换是公正的根本问题;权利与义务交换原则是公正根本原则。那么,权利与义务究竟应该是一种怎样的交换关系?

  一个人的权利与他的义务具有双重关系:一方面是他所享有的权利与他所负有的义务的关系;他方面则是他所行使的权利与他所履行的义务的关系。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他所负有的义务,显然不是他自己能够自由选择的,而是社会分配给他的。不言而喻,社会分配给一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只有相等才是公正的、应该的;如果不相等,则不论权利多于义务还是义务多于权利,都是不公正、不应该的。所以,社会分配给一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相等乃是社会公正的根本原则。

  相反地,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与他所履行的义务,则是他自己能够自由选择的:他能够放弃所享有的一些权利而使所行使的权利小于所享有的权利,也能够不履行所负有的一些义务而使所履行的义务小于所负有的义务。不难看出,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应该至多等于所履行的义务。这就是说,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应该等于或小于而不应该多于他所履行的义务。因为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如果多于他所履行的义务,显然是不应该的;如果等于所履行的义务,无疑是公正的;如果小于所履行的义务,则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是高于公正的份外善行。而每个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是他自己能够自由选择的,因而是个人公正的根本问题。所以,一个人行使的权利等于所履行的义务,是个人公正的根本原则。

  贡献:社会公正根本原则

  真正讲来,社会公正根本原则“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权利应该与其义务相等”是不完善的。因为它并没有说明社会对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分配的源泉和依据。那么,社会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的源泉与依据究竟是什么?是贡献。贡献是权利的源泉和依据;换言之,社会应该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分配义务;说到底,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权利应该与他的贡献成正比而与他的义务相等。这就是完善的社会公正根本原则。因为,权利与义务分属“索取”与“贡献”概念而同属“利益”范畴:即权利是应受权力保障的应该且必须得到的利益,是应该且必须的索取;义务则是应受权力保障的应该且必须付出的利益,是应该且必须的贡献。一目了然,贡献在先,索取在后:贡献是索取的源泉。因为每个人只有先为社会贡献利益(贡献),尔后社会才有利益分配给每个人(索取):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利益,无非是每个人所贡献的利益,无非是每个人所贡献的利益之交换而已。因此,社会分配给每个人多少利益,也就只应该依据每个人贡献了多少利益:贡献是索取和权利的依据。

  编辑: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