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犯罪嫌疑人秦某某与前妻顾某某感情破裂分居,其女儿秦某(12岁)跟随秦某某生活,同年9月份秦某某与顾某某协议离婚。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多次对秦某实施奸淫行为。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秦某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监护侵害行为,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依照有关规定,书面告知秦某、顾某某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人顾某某于2017年6月6日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制发《支持起诉书》,并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材料和书面说明,支持申请人顾某的诉讼请求。2017年7月25日,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秦某某为秦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顾某某为秦某的监护人。
该案例系盐城市首例成功办理的支持撤销监护权案件,被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告2017年第3期作为参考案例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