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国家先后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检察机关对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也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相关意见,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近年来,建湖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发挥检察机关保护民营经济的作用,对涉及民企发展的危险驾驶案件起诉边界重点探索,对一些具有法定、酌定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案件,做到宽严有据、公平公正。
近日,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民企高管郭某某作不起诉决定。2020年10月3日22时许,郭某某醉酒后驾车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郭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03.2毫克。建湖县公安局侦查完毕于2020年11月3日移送建湖县院审查起诉。办案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案发当日郭某某作为民营企业负责人,在接待客户商谈业务时饮酒,结束后以为自己未达到醉驾的程度,遂自行驾车离开被交警当场查获。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办案人员没有对郭某某立刻作出起诉决定,而是对企业的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实地走访和深入了解。通过调查发现,郭某某作为民营企业的实际负责人,主要负责处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执行事务,该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机电设备、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经营范围较广且是当地纳税大户,给当地居民提供了许多的就业机会,为拉动当地就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九条规定,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对认罪认罚、轻刑犯罪充分适用依法从宽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坚持依法能不诉的不诉。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逐步扩大酌定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鼓励和促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化解社会矛盾,确保办案效果。办案人员认为,既要严格依法办案,也要兼顾护航民营企业发展。本案中郭某某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较低、坦白、认罪认罚的情形,驾车时段和路段人车稀少,没有造成人身、财物实际损害,社会危险性较低,且其系民企实际负责人,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和地方经济。建湖县院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议,对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的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听证,会议邀请了人大代表、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法律援助律师等人参加审查评议。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汇报,阐述了法律适用和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拟对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承办检察官依法对郭某某予以训诫,要认真学习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深刻反省,吸取教训,在以后的生活中加强安全行车的意识。郭某某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醉酒驾车的严重性,不应该存在侥幸的心理,以后一定吸取教训,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执行训诫内容,并自觉接受周围群众,所在村居及公安机关的监督,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以企业的快速发展更好地回馈社会。
文稿:刘美兰
审核:陈扣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