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8日,在建湖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下,判实未交付执行7个月之久的罪犯茆某某终于被交付到建湖县看守所执行。
2020年9月以来,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犯罪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未收押和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监督活动中,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在专项监督中发现,茆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15天的刑罚没有执行。经督查,发现该罪犯茆某患有食管癌术后,吻合口狭窄,胃镜检查已无法通过,医院建议进一步治疗,目前仅靠流质维持生存,一旦发生营养不良,病情很快演变成恶液质(癌症晚期消耗性疾病),建湖县看守所认为不符合收监条件,一直未对其进行收监,后因疫情影响,看守所认为收监后,罪犯无法正常进出就医,因此暂缓收押。茆某某也称自己身体不适,不能在看守所服刑,2020年6月16日建湖县人民法院对茆某某判决作出后,一直未将其收监执行。
为保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维护刑罚权威,确保刑事判决有效执行,建湖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及时与县法院、县看守所相关负责人沟通对接,建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茆某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鉴定,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茆某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法应予收监。在建湖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建湖县看守所于2021年1月18日,将茆某某收监执行,并对其加强医疗看护,给予人性化关怀,长达7个月未收监的罪犯茆某某目前在建湖县看守所服刑。
文稿:张二来
审核:陈扣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