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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自主”的关系
2018-06-21 17:06:00  来源:

  由于“民主”这个词一方面在人类各个文化圈内部的思想意义和实践意义都越来越突出,而另一方面,它在人类各个文化圈之间的交往中也越来越承载着日益复杂的跨文化影响的和跨文化传输的社会意义及政治意义,因而,在今天,我们有必要暂且搁置下政治科学层面上的繁多纷争,返回到以人类精神文化价值进行形而上学反思的境界,从哲学层面提问:民主到底与人类政治思维的提升、从而与人类政治组织及其活动方式的更加文明(“有教养化”)有何干系?民主到底与人类社会文明的建构、并与人类社会历史的进步有何干系?

  “民主”作为内容,它是一种价值。它是表达人们对政治结构及其组织活动方式的“应然性”思维的话语之一。

  民主的价值理念包含着如下的一些基本的文化规定性。这些规定性主要是:“自主性”,“自由”,“平等”,“权利让渡”。我们先谈人民自身的“自主性”问题。

  “自主性”这个概念意味着:社会大众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而不受来自于他之外的他人的或者其他力量的控制和支配,例如宗教的力量的控制和支配。在这个意义上,民主就是大众“自己”拥有主权;自主,就是“自治”,即大众自我治理的原则。中国人说,人民自己“当家作主”。

  自主性首先是一个关于人的存在状态的问题,从西方哲学上来说,它涉及到人对“自身”的存在意义的“自我意识”。如果人确信自己“存在”的价值,这就在政治哲学上意味着确信自己的存在是一种“自我持有个人权利”的存在。

  在政治哲学意义上说,自主也就是自主权。其原初意义是主权“由自我承担”,而不能交给他人由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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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梭的观点,适用于小规模人群的民主制,而在今天看来,以其观点考察大规模人群的民主制,就显得有些绝对化,因为代表制和代议制就是作为解决大规模人群的主权实现形式而产生的。但是,卢梭从主权的文化合理性的根源上说明了主权通过代表制和代议制而可能异化的危险。

  那么,自主权问题在大规模人群的民主中,就转变为它为什么必然让渡、是否可让渡和如何让渡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另一篇文章进行讨论。)

  自主性的最明确的社会共同体运行形式就是“自治”,粗略说来,也就是共和政体。民主“自治”从本意上讲必须具有小规模共同体或者社会“基层”共同体的特点。按照希腊人的思路,也即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所说,自治就是人群中的所有人“相互轮流地统治和被统治”,大家一起来管理大家自己和服务于大家自己。

  但是,正如马基雅维利估计到的,自治有退化为无政府状态的可能性。他认为,雅典就是民主自治退化的典型。为解决自治退化问题,马基雅维利把民主自治(共和国)的概念深化为政治“秩序”的概念。而秩序的持存依靠于对公民“美德”的文化培养,而培养美德又必须依靠两种更基础的政治文化,那就是:一,强制性地实行法律;二,鼓励公民对宗教的崇拜。马基雅维利对自治的文化合理性基础的维护方案对现代社会并不一定完全适用,但他的揭示和设定,确实达到了其时代的一个新的哲学深度,为后人继续思考这个问题提供了新的出发点。

  在罗马和文艺复兴时代,自治的模式就是城市共和国。根据西塞罗的说法,共和国是人民的事务。什么是人民?人民就是出于对法律和权利的一致同意、出于参与对彼此有利的事情的愿望而结合为一体的众多“男子”的结合。自治的这种相互轮流统治的特点和结合性,必然需要一定的文化条件。

  第一,共同体中的人们作为“互相间存在”(interest)状态的人,在物质占有(对物质自然界的看法)、文化精神教养(对宇宙和人生的看法)和对他人关系的理解(对共同体的看法)诸方面必须有许多共同、共通的地方,他们之间在上述诸方面的差别不能太大。在这里,如卢梭所言,“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

  “自治”往往与集体主义文化、社群主义文化密切相关。自治的共同体(共和国)必须有一种共同的精神文化:对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的关心。也必须有一种制度文化,那就是全体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实行集体决策的程序,包括制定法律。

  马西利乌斯写道:“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全体公民,或其中主要的一部分人”。因而,在自治(共和国)的民主之中,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的重要性使得个人之间的权利差别也往往并不以严格的“个体权利”划分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很大程度上,公共利益的实现就是个人的普遍自由的获得。

  所以,自治必须是以共同体(共和国)的“文化凝聚力”为基础,在民主自治的政治层面上,它需要一种共识。正如达尔后来所说:“在社会中绝大部分的政治积极分子对政策问题通常存在着共识,这在政治中是第一位的,构成政治的基础,它包含着政治,限制着政治,构成政治的条件。没有这样一种共识,任何民主的体制都不会长久地经历选举和政党竞争所带来的无休止的刺激与挫折而依然生存下来。”

  在这里,“民主”“自治”就被归结为一种文化理性,它被一定的文化合理性所支持。也就是说,“自治”是否是真正的自治,不是看形式,必须考察是否有支持它的文化内容。

  第二,自治必须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民主政治模式。国家内部的各种共同体的真正自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政治文化理性:即国家应该是其内部的所有共同体文化的生成物,是其政治的综合,国家的存在与发展取决于其内部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是共同体文化的“从属物”。从而,国家是与自治共同体同质的政治实体(republic)。

  编辑:吴丹